鞍山某科技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9 14:48:33
鞍山某科技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鞍山#

鞍山索某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7.1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0.5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上述鞍山索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税款87.1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税收法规,串通国内企业,利用非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3482687.27元的公诉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齐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丰宁A公司、安平县B毛巾厂、安平县C毛巾厂、唐县D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0276.32元,申报但未退税共计人民币271832.91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392109.2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实,因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某在本起案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齐某某在本起案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6702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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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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