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举报奖励对象
为杨凌示范区公安机关破获邪教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帮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举报奖励原则
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坚持公平公正、一案一奖、一事一奖的原则。#杨凌头条#
三、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寄向杨凌示范区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杨凌示范区各级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四)通过杨凌示范区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五)通过电话、信件或当面向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杨陵区委政法委、各镇(街道)综治部门举报;
(六)通过12345、涉黑涉恶举报电话等渠道举报。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杨凌示范区辖区及杨陵籍公民在外地实施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的线索;
(二)涉邪教人员传播邪教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线索;
(三)发现制作、传播非法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书刊、录音带、横幅、光盘、标识、挂历、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的活动场点、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的;
(四)涉邪教人员在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等场所宣扬邪教,以及向学生宣传邪教的线索;
(五)张贴、散发、携带、私藏邪教反宣标语、书籍、传单、光盘等反宣品的线索;
(六)利用通讯、互联网宣扬邪教内容,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书籍、刊物、音视频,采取编发信息、拨打电话、利用QQ、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宣扬邪教的线索;
(七)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20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奖励1000元-10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涉案人员被给予治安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元-1000元;
(四)对举报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或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酌情予以100-500元奖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核实举报线索的;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的;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留存好资料和相关证据,以便回复反馈核实结果、兑现奖励。
(二)同时具备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属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励,属分别举报的依据举报时间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确有直接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多个公安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五)《杨凌示范区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由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政法委员会商杨凌示范区公安局统一解释,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平安建设
和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政法委员会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