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藏:股权转让纠纷的谈案要点及成交策略(长文干货)

曹休说趣事 2024-12-12 08:07:12
多年来,股权转让纠纷一直是公司类案由中最多的纠纷,占据半壁江山。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纠纷必将进一步成上升趋势。本文重点梳理了股权转让纠纷中,律师了解案情、归纳问题、诊断案情、提供方案、塑造价值这几个谈案关键环节,与大家交流:听取案情,了解情况在客户咨询和谈案过程中,双方简短开场白之后,律师要引导客户全面陈述案情。以便于律师了解情况,为案情诊断做准备。股权转让纠纷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了解情况:1.合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标的公司的情况;2.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文本;3.了解合同的签订过程。主要包括:(1)转让人是否通知标的公司,是否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2)了解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设置了限制条件;(3)签订转让协议前,转让人是否如实向受让人介绍了自己的出资情况及公司情况;(4)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4.合同履行过程;主要包括:(1)受让人是否支付标的款项;(2)转让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等事项。5.发生了什么纠纷?(1)当事人为什么发生争议?什么时间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哪里?(2)截止当事人咨询律师时,双方对争议的态度?6.客户手中有什么证据?对方当事人手中有什么证据?7.客户的诉求是什么?归纳问题、确认问题客户在律师引导下,陈述案情之后,律师将客户咨询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请客户确认。目的在于:知道客户关注的是什么,从而在谈案过程中有的放矢;为下一步提取案情核心要素、诊断案情,提供参考。因为识别有效信息,是律师咨询案件的关键,律师归纳、客户确认,是最便捷的提取信息的手段;如果你要收取咨询费,列举问题会方便你根据问题多少计费。诊断案情无论来咨询的当事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律师都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诊断:(一)对合同主体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诊断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纠纷的原、被告,就是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即股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特殊情况下,标的公司也可能是原告。比如,股东因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纠纷中,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亦可以作为原告,此时的被告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如果存在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应应将其列为第三人或申请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在存在股权代持的案件中,隐名股东也可能会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对争议标的要件的诊断1.判断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否属于股权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经营权转让、企业出售等其他交易的性质区别,把其他性质的交易当做股权转让来签订合同。因而律师在了解案情阶段,要根据以下几点来进行判断,是不是属于股权转让。(1)从订立合同的主体分析;(2)看合同订立的目的;(3)分析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4)分析合同双方履约行为的特征。2.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目标公司因素审查由于某些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律师要注意界定目标公司的类型:(1)公司性质;(2)公司是否上市;(3)公司的股东结构什么样;(4)股东的持股类型;(5)控股权是否转移等。(三)特殊类型标的公司,律师要注意了解和判断的关键点1.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查(1)国有股权持有人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如果导致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报批手续;(2)是否依法进行了评估,或者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价格,合理确定了股权的最低转让价;(3)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之外,国有股权是否经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4)如果受让人是否是境外投资者,该转让是否被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查涉及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四)对合同效力的判断股权转让合同,只有符合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等约束性条件,才是有效合同。缺乏其中一个条件,要么是可撤销合同,要么是无效合同。无论来咨询的谈案当事人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律师都要从以下几点判断合同的效力:1.是否存在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看是否有以下两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东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2)未经权利人授权实施股权交易行为,无权代理的股权交易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未构成表见代理。2.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从以下两点判断:(1)主观要件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注意:但不以此目的为必要)。(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转受让双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意思表示,隐藏双方的其他真实意思;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将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隐藏在其他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常见情况:合同订立过程中,本该有的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磋商、对目标公司的负债进行调查等标准动作,没有去做;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且未有合理解释,不符合商业交易惯例。谈案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主张,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3、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从以下两点判断:(1)主观要件。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是否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2)客观要件。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3)程序要件。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果有,才可能被法院支持。比如,夫妻一方所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而股权受让人作为交易相对人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配偶即为受损方。需注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股权转让双方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包括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与第三人串通的行为。4.是否存在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从以下三点判断:(1)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3)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五)对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诊断1.转让人义务是否履行转让人的义务,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1)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中限制转让股权的规定,或者未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2)转让人未协助或督促公司完成内部程序,包括未完成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未出具出资证明书、未修改公司章程等。律师要根据以下两点考虑:①看合同中,是否约定转让人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换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如果约定,看转让人是否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转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受让人可请求判令转让人履行相应义务,若转让人拒绝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让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②若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应根据合同内容、签约背景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认定双方合意内容是否包含转让人应确保受让人的股东身份获得公司确认,是否包含确保公司完成将受让人变更登记为股东的义务。在认定转让人义务后,再进一步判断转让人是否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转让人是否将股权转让事宜告知公司。合同签订,转让人应将股权转让情况告知公司。若转让人未及时将转让情况告知公司,受让人可请求转让人履行相应义务。(4)公司登记机关股东变更登记未完成若转让人已通知公司股权转让情况,而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上述变更,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即便公司尚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若受让人已经以股东身份参与参加股东会、获得分红等,在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特别约定,且转让人未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受让人仅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的,其主张难获支持。2.受让人义务是否履行受让方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律师应围绕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来确定受让人的履行情况。关于合同价款方面,应特别注意几个常见争议焦点:(1)阴阳合同问题了解双方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即实际合同与登记机关的备案合同的价款不同。判断哪一份合同为真实合同。判断参考因素:①双方对股权转让的磋商过程;②双方是否持有合同原件;③转让价款以外的其他转让条件和义务负担;④股权转让款和股权的交付情况;⑤公司财务记载、资产市场价值以及经营情况等。(2)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若受让人以转让人未交付公司证照、账簿等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律师应重点了解:股权转让合同对于转让人交付公司证照、账簿等的义务是否有相应约定,以及该义务是否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相对应。(3)一方因对股权转让价格不满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诊断和审查要点:①价格因素本身并非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②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因对股权价格存异议而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理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撤销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③若无上述情形,合同当事人仅因对股权价格有异议或者股权价格大幅变动等原因对合同效力提出的异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六)可撤销合同的审查和诊断无论是咨询当事人还是对方当事人,只要主张撤销合同。律师应重点了解清楚以下事项:1.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包括:(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内容必须是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2.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主要下列四点判断:(1)主观要件利益受损方的利益不平衡是否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如果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则可视为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件。(2)客观要件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造成了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这主要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判断的要点在于:股权的真实价值、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工商登记材料等。(3)时间要件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需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等因素导致股权价值等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4) 程序要件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损害方。3.是否存在因一方欺诈、胁迫导致合同可撤销。(1)欺诈的判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主要有以下表现:股权转让方在股转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未如实披露或刻意隐瞒实缴注册资本、抽逃出资问题;转让方隐瞒重大债权债务、税务问题(如漏税等);转让方隐瞒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资质存在的风险等。(2)胁迫的判断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故意;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内心恐惧;胁迫具有不法性;受胁迫人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七)几类特殊股权转让纠纷的要点把握1.争议的股权存在法律或者章程约定限制(1)转让人对外转让股权有无通知其他股东,有没有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律师要了解:①是否书面通知;②书面通知后,其他股东是否书面回复;③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合同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律师应从以下几点判断:①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约定,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②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受让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解除合同。③若受让人在合同签订时知晓公司章程相关限制规定的,相应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的股份转让合同判断争议纠纷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限制。这里,主要指股份公司。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持有股份的期限;转让股份交易发生的时间以及间隔期;转让股份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无限制性规定。(4)特殊主体转让股权是否违规公司的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如果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需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该类主体自身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规定。2.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转让股权产生纠纷,除公司章程对该股东转让股权有限制性规定之外,应认定合同有效。抽逃出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审查和诊断要点如下:①抽逃出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应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同上。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予以认定,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公司、公司债权人等的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认定。3.涉隐名出资的股权转让涉隐名持股的股权转让纠纷,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把名义股东或者隐名股东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若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列名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为被告。4.双方争议涉及“阴阳合同” 对于同一转让股权,出现不同价款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的合同对价有争议的,律师在谈案中,要注意从下列五方面判断:(1)双方在股权转让中,具体的磋商过程;(2)双方是否持有合同原件;(3)审查转让价款以外的其他转让条件和义务负担;(4)股权转让款和股权的交付情况;(5)公司财务记载、资产市场价值以及经营情况等。5.股权争议涉及“夫妻股权”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夫妻股权”转让,律师要注意把握两点:(1)夫妻是否有书面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首先需要看异议方有无这种书面约定。(2)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注重审查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这里需注意,夫妻另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应考虑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答咨询,提供方案解答咨询、提供方案,用律师的价值贡献征服客户,是整个谈案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这个环节要做好四件事:1.针对上文(二)梳理的客户问题进行解答解答过程中要注意:不要一问一答,要让客户先把自己的问题列举清楚,如果客户不能列举,你引导客户列举,把所有问题搞清楚后,在全面了解了案情并对案情进行诊断后,再一个一个解答。其中要特别重视客户关心的问题。哪怕客户关心的某一个问题,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通过客户关心的问题,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第二,系统的解答,可以帮助你对案件有一个系统的认知,客户也可以通过你的解答全面理清案件的事实。第三,客户会认为你是一个逻辑性极强的人,换句话讲,会认为你思路清楚。他会对你感兴趣的,他认为他来对地方了。2.提出案件的风险点、关键点,理清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是转让人,主要风险点:(1)合同签订前有无欺诈受让人,有无隐瞒企业真实情况、有无隐瞒自己的出资情况;(2)是否通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否书面通知公司转让股权事宜;(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为受让人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4)转让的股权是否收到法律或者章程限制;(5)代持股东的转让是否有隐名股东指示其转让股份的证据;(6)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7)是否是阴阳合同。如果当事人是受让人,主要风险点:(1)有效合同中,受让人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2)受让人抗辩理由是否有证据支持。 比如,若受让人以转让人未交付公司证照、账簿等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那么。转让合同对于转让人交付公司证照、账簿等的义务是否有相应约定,以及该义务是否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相对应等。(3)是否有阴阳合同问题;(4)如果受让人主张合同可撤销,可撤销的理由是否成立。3.提供解决方案律师的解决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元素:1、诉讼主体:原被告的确定,是否需要增加第三人参加诉讼;2、原告诉请确定,被告抗辩主张的确定;3、原告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被告抗辩的理由和证据;4、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是原告的,如果各方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如果各方未约定的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有异议的,确定是否能够提出管辖异议,以及是否提出管辖异议。这几个元素的关键是: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请或者抗辩以及相应的证据支撑。一般情况下,提供三套方案:优先方案、次优方案和保守方案。优先方案,满足当事人的首位目标;次优方案,满足当事人的次位目标;保守方案,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目标。制定三套方案,从律师自己而言,可以根据动态的诉讼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会认为你是一个经验丰富的靠谱律师,从而进一步提升客户对律师的信任。这里要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你在向客户介绍方案的时候,要着重讲解方案的原理、逻辑和优势,而不是把自己的方案非常详细的告诉客户。另外,还要再强调两点:(1)案件预判。在实体层面,应当结合了解的案件事实、情节,三个方案,每一个方案都对案件的结果进行阶梯式的预测和设计。在程序层面,应当结合根据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时间节点,重点阐释各阶段律师的工作如何开展,以达到最佳的结果。通过三种方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次工作进程的设计,能够快速化解客户的焦虑,对于案件的大体走向有全局的把握。对于特别有把握的案件,律师可以给出较为明确的预判,以增强客户委托的信心。(2)在给出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对于客户当下可以采取的措施也应当予以明确,以急迫的行动促进客户签约。4.塑造价值其实,整个谈案过程中,律师都要注意塑造价值。不过,在解答咨询、提供方案时,价值塑造更方便也更有力。因为你在解答中,会自觉不自觉的谈到某一个类似案件,这些案件能为你背书。你在提供方案的时候,会谈到案例检索中,同类案件都如何处理的,法官判案逻辑是什么,客户会认为你不光自己处理过这类案子,你还了解全国、全省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他认为一切尽在你的掌控之中了。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很多律师,之所以案件谈丢了,客户跑单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塑造好价值。大家记住一句话:塑造价值就是让客户千方百计感知你的价值。客户能不能委托签约,不是你自己的价值究竟有多大,而是客户认为你的价值有多大。来源:律智星案源拓展专家-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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