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产老炮”缘何将“传奇女台商”告上法庭?

简划 2021-10-29 12:03:31

由于不服广东省高院的今年年初作出的一审判决,深圳市澳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澳新公司)提起上诉,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至此,一个深圳“地产老炮”与“传奇女台商”的跌宕戏码,慢慢浮出了水面。

“地产老炮”成欲望“牺牲品”

澳新公司董事长李声亮出生于广东汕头,自1983年来深圳创业后,已在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摸爬滚打了三十多年,先后开发了珠海金海湾花园、宏景商务楼、深圳熙湾俊庭、大亚湾“翡翠山”等高端楼盘,还参与建设了深业中心、嘉里中心、联合广场等60多个深圳重点项目,堪称深圳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的“老炮”。然而,就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地产老炮”,近年来却因与一名女台商的官司,而被搞得身心俱疲。

李声亮本以为接下了一个大金元宝,却没想到成了一个“烫手山芋”

事情还要从2016年春节前说起。当时,李声亮经广东惠州市某人大代表介绍,认识了某国企高管柏某,柏某同时还是深圳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航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柏某称,他手中有两块地要转让,问李声亮有没有兴趣接手。当时,房地产正处于高歌猛进的黄金时代,而且,这两块地距离李声亮与碧桂园合作开发的“翡翠山”项目很近,李声亮对这两块地十分心动。出于对柏某国企公职人员身份以及介绍人身份的信任,在与碧桂园区域负责人共同实地考察后,李声亮在很短时间内即决定联合碧桂园(后退出)开发该地块,并与柏某的航美公司启动地块转让事宜。

2016年5月,澳新公司与地块的所有者——广东新丰县阿里山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山味公司)、航美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接手了涉案的两块土地。

接下了这两块地后,李声亮憧憬着开发后丰厚的利润,却没想到,他随后不仅因为这块地遭遇了一连串的麻烦,还被推到了“财地两空”的危险境地。

在向航美公司支付了8000万元、向阿里山味公司支付了2亿多元的资金后,阿里山味公司实控人——女台商黄某却称,代表阿里山味公司签约的谷某恒无权代表公司,包括随后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转让协议》等,均对阿里山味公司不发生效力。并且,黄某还称没有收到澳新公司支付的资金,甚至报案指控澳新公司和柏某、谷某恒等合谋诈骗阿里山味公司。

此后,随着澳新公司的深入了解,他们发现其中的内情很不简单:作为阿里山味公司实控人的女台商黄某,此前已经因该地块与另一买受人张某锦发生纠纷(转让价格为5.3亿),黄在此背景下求助于谷某恒,并将阿里山味公司股权以8亿元转让于谷某恒,而后谷以15亿元与航美公司合作开发,航美公司又将开发权转让给澳新公司……围绕这宗土地开发及阿里山味公司股权的转让,掺杂着各种复杂的人际、利益纠葛,所以澳新公司不仅成了最后一个“接棒者”,也成了面临着“财地两空”巨大风险的最大受害者。

2017年,澳新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里山味公司履行合同,由澳新公司继续进行开发。后来,眼看促使对方履行合同无望,澳新公司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阿里山味公司退回澳新公司支付的资金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诉讼期间,黄某又与澳新公司进行过多次谈判,并将案涉地块的交易价格大幅提高至24亿,这与此前协议约定的15亿元的价格相差太远,澳新公司予以拒绝,谈判破裂。

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二审

2021年1月25日,在经过3年多的等待后,澳新公司终于拿到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却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判决书显示:“综上所述,案涉《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转让协议》对阿里山味公司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并未收取原告款项。原告澳新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并返还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全部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而在法院驳回的理由中,其中一条是澳新公司没有提供《合作开发合同》的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另一条是将另一份因程序违法、实体存在明显错误而被检察院抗诉的“韶关市曲江区法院49号行政判决书”作为依据。

对此,澳新公司人员称,一审时之所以没有提供原件,是因为签订《转让协议》时,航美公司称其手中的原件丢失无法提供,盖有公章的复印件也应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而且阿里山味公司在《转让协议》中也明确认可了《合作开发合同》的真实存在;而那份“49号行政判决书”已被检察院抗诉,并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其认定的相关事实和判决结果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应作为判案的依据;而阿里山味公司所称的“未收取原告款项”更是荒唐,澳新公司提交有阿里山味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通知》以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没有被法院采纳。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开庭审理了澳新公司与阿里山味公司的二审案件,庭审中,航美公司提交了《合作开发合同》的原件,对此,澳新公司希望此次审理能还他们一个公道。法院未当庭宣布。

——延伸阅读:“传奇”女台商

澳新公司高层称,代表阿里山味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代表谷某恒,时任阿里山味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担任着香港成报董事会主席一职,而他之所以能当上成报主席,与黄某的资金支持密不可分,并且谷某恒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与黄某同居并生下一女。谷后来因自己控制的P2P美贷网“爆雷”出逃,但对澳新公司与黄某的官司不做任何回应,澳新公司怀疑,自己掉进了一个他人精心设计的陷阱。而这个陷阱的目的“就是既可以吞掉澳新公司已经支付的合作开发款项,又可以将地块再次高价卖出。”

黄某1977年出生于台湾嘉义的她,经历了多次婚姻:第一任丈夫蓝某因两人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入狱服刑;随后,黄某又控告生意伙伴王某彤诈骗,王最终也进了监狱。此后,她又与自己原来的商业对头张某锦派来的谈判代表张某结婚,在张某涉其他案件被留置期间,又起诉与张离婚……(撰文/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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