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瞿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与以往网络恶搞英烈不同的是,瞿某某不只是恶搞,更是把恶搞当成产品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眼里只有价值,丝毫没有价值观。西湖区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在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售卖的贴画,库存数量巨大。在黄存瑞舍身炸雕堡的画像上配词,“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词,“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极尽侮辱、诋毁之能事,只为一个字——钱。
“库存量”巨大,表明“市场”需求量不大。瞿某某看来不只是误判了“市场”喜好,更误判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震慑与保护力度。网络一经销售,即被正义的群众所举报。可见污辱英烈,已成过街老鼠,人人追打。
岁月静好,不忘先烈。这是良知与道德的底线,也是法治的底线。去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英雄烈士保护法》,顺应民众期待,感应时代呼声,就是将先烈视如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与宝贵的精神财富;就是要将英烈当成历史的丰碑与精神偶像,激励一代代中华儿女;就是要保护为中华民族流血的先烈,长眠之后不再流泪。
虽是“首例”,却是“兜底”。作为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全国首例,表明不论触犯法律的主体涉及的是名还是利,不论是在社交平台还是销售平台,都依法处置,彰显了保护英烈绝无法外之地的刚性;不论烈士近亲属是否提起民事诉讼,都应诉尽诉,体现了法治程序兜底到位的正义性。西湖区检察院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在烈士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的意见。董存瑞烈士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表示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这也是《英雄烈士保护法》设置中的亮点之一。
用好法律,方能有效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侵害英烈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对于英雄烈士和亲属的特殊保护,也是对社会公众民族情感、历史情感、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西湖区检察院将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了位,用法治托举了英烈的尊严、民族的感情,也告慰了先烈,安抚了社会。这个“首例”,既代表了烈士和近亲属的利益,也代表了没有近亲属的烈士利益,更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特殊的法治意义。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杭州西湖区检察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法治的程序正义,践行了法治权力,兑现了法制承诺。这个“首例”,可以写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历史上,写在中国法治史上。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用法治捍卫英烈的尊严,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命运。
浙江新闻客户端|评论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