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不配当校长!”上海女教师报警称被校长猥亵,校长被拘留10日后不服起诉

4厘米 2024-10-11 10:55:03

上海浦东,年轻女教师报警称,58岁校长以讨论教学为由,将她叫到办公室,而后对她实施亲吻、搂抱,警方调查后认定校长构成猥亵,对其处10日拘留,校长却不服诉至法院,辩称根本没有这回事,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张卫星58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一所中学校长,金晓宏则是该校教师,12月28日20时许,金晓宏至浦东公安分局下属六团派出所报警。

金晓宏称,当天11时40分许,她被张卫星以讨论初三年级教学情况为由叫到校长办公室,张卫星将她拉到窗户边角落,双手抱住她、隔着衣服抚摸她后背,并用嘴亲吻、用舌头舔她嘴唇的方式实施猥亵,后金晓宏挣脱逃离。

浦东公安分局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对张卫星、金晓宏及相关证人分别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张卫星均否认对金晓宏实施了猥亵。

同月30日,浦东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决定,对金晓宏被猥亵案立案侦查,后警方认为金晓宏被猥亵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该案。

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警方认定张卫星对金晓宏实施了面对面搂抱、抚摸后背、亲吻、舔舐嘴唇等形式的猥亵行为,向张卫星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张卫星当场提出申辩。

经法制复核,浦东公安分局未采纳张卫星的申辩意见,案发次年8月26日,警方作出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卫星对金晓宏实施猥亵,后金晓宏逃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决定给予张卫星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张卫星,张卫星收悉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0月19日,浦东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12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张卫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浦东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提出如下理由:

1.张卫星从未对金晓宏实施过猥亵或其他不法行为,浦东公安分局经过长达半年的刑事侦查,都未能认定张卫星存在猥亵行为的基本事实。

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从立案至作出决定仅用时2天,事先告知及复核程序在数小时内完成,完全无视张卫星的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等诸多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3.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部分,均未能结合在案证据,阐明为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定了刑事侦查程序都无法认定的猥亵事实,难以令人信服。

浦东公安分局辩称:

接到金晓宏报警后依法立案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张卫星、金晓宏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对监控视频、对话录音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张卫星存在猥亵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市公安局辩称:经审查后认为浦东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决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晓宏述称,张卫星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信口雌黄、胡说八道,其不仅不思悔改,还恶意中伤金晓宏及家人,给金晓宏一家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和挥之不去的阴影。

浦东公安分局认定张卫星存在猥亵金晓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卫星诉讼请求,还金晓宏公道。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警方有权进行调查及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浦东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其次,警方执法程序合法。

浦东公安分局收到金晓宏报警后,经过询问调查、刑事立案、刑事撤案、处罚事先告知、法制复核等程序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张卫星,执法程序合法。

最后,案件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中,根据张卫星询问笔录(5份),张卫星本人陈述,金晓宏询问笔录(5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学走廊照片,校长办公室照片,4名证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浦东公安分局认定张卫星存在猥亵金晓宏的违法行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张卫星关于案发时间、地点、过程等事实要素不清,认定证据不足,调查、取证、拒绝听取申辩等程序违规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市公安局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收到张卫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在收到浦东公安分局答复意见后经审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所作复议维持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卫星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79条,判决驳回张卫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卫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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