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利息380万还款843万元,他在诉讼时却为何刻意隐瞒?|

依祥谈社会 2024-11-14 05:46:34
导读

这起借款案可真是扑朔迷离,樊某和宋某之间的关系看似简单,实则暗流涌动。借款2000万,利息高得离谱,结果却成了法庭上的争议焦点。樊某到底有没有如约还款?又是怎样将事情搞得如此复杂?让我们一探究竟,看看这背后隐藏的真相!

案情回顾

2013年初,樊某向宋某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月息1.5%(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为半年。根据合同约定,这笔借款也有担保人,某经济合作社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过到了2016年5月,宋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宋某表示,樊某虽然已经归还了部分利息,但还是没有偿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那么问题来了,樊某到底有没有如约还款呢?他又是怎样逃避偿还的呢?而这背后又隐藏了怎样的真相呢?

法庭审理

2022年11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检察机关也对案件进行了监督。

原告宋某可谓是“满肚子委屈”,他起诉的理由也是十分的让人“意外”。

当初樊某向宋某借款的时候,也是和往常一样,开口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当时正值东方大国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宋某也是有心要在经济危机中“趁火打劫”一把的,但是碍于樊某的个人信用问题,所以贷款基本上就被拒绝了。

没办法,宋某也是只能和樊某套近乎了,不过这次樊某却很明显的看出了宋某脸上的“焦急”之色,这也让樊某也是心中一动,觉得自己也是可以多赚一点利息的。

于是樊某也是和宋某拉近了关系,说自己手头上也是缺资金周转,如果能向他借点钱的话,过几天就能还上本金和利息。

听到樊某说这话,宋某心里也是暗暗的一乐,没想到樊某居然还能找出这么个理由来,如果说这次樊某真的能按时还款的话,那这利息可就比原先约定的要多不少了啊。

所以不管是从哪个方面来考虑的话,其实这笔借款也是十分划算的,所以一想到这两人的约定金额,原本就是一个“小人物”的宋某也是心动不已,也是终于同意了樊某的请求。

而之后两人也是没有再就借款的问题进行过多的交流,因为樊某也是已经将这笔借款给直接给“转手”出去别人手里了。

原告宋某说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另外一个债务人,所以才会导致自己起诉的时候被驳回,这也是合同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法院又是怎么来判断这个事实呢?

关键事实

那么接下来就要讲到原告最开始起诉的理由了,原告最开始起诉的理由就是樊某根本就没有如约还款,所以才会让自己产生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但是这又是怎么来判断呢?

那么我们就要把目光给的放在樊某的身上了,我们也知道,自从樊某拿到贷款之后,他也是很快就将这笔钱给直接投资到了自己的公司之上,而之后公司也是开始慢慢的盈利了。

所以说原告宋某才会在得知消息之后,也是有些后悔了,但是也是没办法,一开始是他同意了贷款的,那么现在后悔又有什么用呢?不过樊某也没打算让宋某后悔到,他也是向宋某借款。

而这次借款数额也是十分的大,也是直接翻了一倍,总共又是向宋某借款4000万元,而这次两人的约定利息也是直接给翻上来了,就是之前约定的贷款利息数额的两倍,也就是3%月息(年利率36%)。

而之后两人也是再一次无视了合同的条款,也是的私下进行了改动,双方又是的约定了一下,不过这次就没有之前那么好商量了,这次就是原告宋某给樊某“开口”要了一下保证人。

原告说,因为金额太大了,也怕樊某会跑路,所以想让樊某找一个公司来做保证人,而樊某找来的保证人也确实是是一家经济合作社。

并且双方也是进行了深度的接触,还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不过之后因为樊某违约的话,一些法律问题也没来得及处理,所以才会导致之后的一审判决结果,那就是“驳回原告起诉”。

因为东方大国法律规定,如果要进行保证的话,也是需要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所以《保证合同》也是无法进行公证的,而原告起诉的时候被驳回,也是因为合同没有公证导致的。

所以说,这个时候也就证明了,东方大国法律对于合同公证这一块,也是十分重视的,也就是东方大国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签署合同,并且经过公证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也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话,这个合同也会失去法律效力。

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其实原告起诉的时候不管是出于怎样的理由,其实最终被驳回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不过在这个时候,也是暴露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樊某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其实应该对于合同的每一条内容都是应该知道的,那么樊某又是如何否认《保证合同》存在的呢?

而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把目光给放在东方大国法律之上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举证证明其主张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这个时候就会让大家产生一个疑问,那就是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的樊某,肯定是要知道东方大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内容的吧,那么他又是如何做出否认行为的呢?

并且在东方大国法律上也有这样一句话,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这就更加的不符合当时案件情况了,当时案件可是可是最开始是原告宋某说要找出来担保人的,如果真的如实证明的话,那么这担保人肯定也是要有书面合同进行证明的呀,那么这又是如何做到举证不出来的呢?

而且案件其实到这里,也是还是很明显的一点,那就是樊某其实也就只是提前还了一部分利息,但是剩余部分又是直接全都没有偿还,就连之前说好的担保人,也是直接不出来了,这个时候其实大家肯定也能看出来,当时最开始借款的时候,这笔钱肯定都是用在别处投资盈利上的,要不然樊某也不会如此之大的直接就光利息还着肯定也是承受不住的呀。

并且截止到2022年11月28日,也就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的时候,那么被告樊某也是在外面流浪了快十年时间,就连最开始做担保人的合作社,也是已经不在申请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也能看出来,这个案件肯定都是因为樊某的原因才会一直拖延至今,法院又是怎么来判断事实上的真相呢?

关键时间节点

那么大家其实肯定也能看出来,这个案件其实距离最开始双方商量好了,借款金额还是差距其实还是十分之大的,要不然最开始双方还进行了商量好,让一个企业来做担保人,这个担保人肯定也都是承诺过金额只需要支付1.5%月息(年利率18%)这么少的一部分利息,并且肯定也都是明面上的事,其实大家肯定也能看出来,那就是双方之间肯定都是存在着默契的一点,那就是双方都是准备“吃”掉剩余那一部分利息。

不过大家肯定也能想得到,如果双方一直拖着不还的话,那么迟早会被告到法院上来的,所以接下来其实双方之间都是找出来了一点点借款来源,也是说服法院来来进行一下判决,只不过双方之间又都是会出现一点矛盾出来,那就是其双方商量好做担保人的经济合作社,其实根本就没有进行核实这一点,那么其实从这个时候开始,其实肯定大家也能看到出来,那些收集来的信息其实都是十分的不完整和片面化的,而且肯定也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出来的。

并且其实大家肯定也能看到出来,这个时候,其实再拖延下去的话,对于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肯定不会有什么好处来的,所以拖延到现在这个情况,其实肯定大家都知道,只要再拖延下去的话,就肯定会产生更多的不良影响出来,并且之后被告人归还本金和利息肯定都是需要更多的钱出来才能够偿还得上的。

所以拖延到,其实肯定都会成为一笔不小的一笔费用出来,这个时候,其实大家肯定都会明白,其实原告方肯定都会觉得不甘心,就肯定都会想起诉一下,并且起诉的时候肯定都会拿出来之前法院驳回的时候作为证据来说,不甘心被驳回来申请一次判决。

结语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借款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的保护也并非无懈可击。樊某的行为让人心寒,但宋某的盲目追求高利息同样值得反思。大家觉得在借款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别忘了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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