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2年半:IT采购中、受贿75万

聊点云上事儿 2024-09-24 19:11:03

被告人:吴某,男,1988 年出生,湖北省人、大学本科文化,原湖北省汉口监狱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科二级警长。

审理查明

吴某于 2016 年 7 月借调至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吴某利用其借调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人员在有关项目招投标及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人民币现金共计 75 万元。

具体如下:

(一)收受李某贿送的现金 50 万元

2021 年 7 月,司法部监狱局重要(重点)罪犯数据库项目(一期)进行招标,某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为让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遂请时任某某中心科技和标准化处原处长朱某(另案处理)和吴某帮助介绍参与竞标的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进行串标,朱某凡遂让吴某与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陈某进行对接,后陈某在吴某的指示下与李某商谈成串标事宜。

同年 7 月 20 日,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李某送给陈某现金 75 万元,陈某将其中 50 万元现金在北京司法部宿舍内交给了吴某。

2022 年 1 月,吴某将该笔现金带回湖北省仙桃市交由其母亲陈某琴保管。

(二)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15 万元

2018 年至 2021 年间,吴某借调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期间,武汉某某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伟为了与吴某搞好关系和感谢吴某在司法部移动可视指挥调度系统项目(简称“8.16”项目)和贵州省智慧监狱等项目建设、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向吴某贿送现金共计 15 万元。

详细如下:

(1)2018 年 1 月,吴某在司法部附近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1 万元。

(2)2019 年 1 月,吴某在司法部信息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2 万元。

(3)2019 年 6 月,吴某在贵州省智慧监狱项目验收期间,在其入住的酒店内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1 万元。

(4)2019 年 7 月,吴某在司法部信息中心办公室内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4 万元。

(5)2019 年 12 月,吴某在司法部信息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5 万元。

(6)2021 年春节前,吴某在武汉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陈某伟办公室收受陈某伟贿送的现金 2 万元。

(三)收受张某东贿送的现金 10 万元

2021 年初,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察、司法事业部经理张某东为了公司承接的司法部安可替代工程项目(电子政务外网部分)能够顺利推进以及与吴某搞好关系,向吴某贿送现金 10 万元。

另查明,吴某因另案问题线索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吴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的亲属已代为全额退交涉案款,现扣押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通知书、扣押笔录、银行转账单据,人员信息查询表、前科劣迹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商请借调函等相关任免职文件材料,自书材料、重要(重点)罪犯保密数据建设等相关项目文件资料,证人吴某、陈某琴、李某、陈某、朱某凡、陈某伟、杨某、陈某、么某、张某东的证言,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借调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期间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75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吴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吴某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吴某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此公诉意见和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吴某所提 50 万元仅是代收的自辩意见和辩护人所提吴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吴某和辩护人所提吴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自辩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对吴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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