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石某,1986出生于浙江,小学文化,曾经因为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一次入狱的经历绝对是个深刻的教训,未来一定会遵纪守法,可石某不属于绝大多数人。
出狱后,他想找个老婆,于是多次相亲,可每次相亲都因他坐过牢而失败,一次次的受挫让他的心态开始变得扭曲,报复女性、报复社会的想法渐渐萌生。
终于,在出狱后的第三年,他再一次作案了。
2016年年初的某天上午10时许,石某骑电动车回家,路过县里一个广场时,看到几个小孩子在一起玩耍,他一眼就相中了4岁的女孩小周,有了跟她发生性关系的冲动。
石某走到小周身边,谎称是她妈妈的朋友,说她妈妈出事了,要带她去见妈妈。
以一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这种诱骗方式低劣至极,可小周年纪太小,自我防范意识不足,她信以为真,上了石某的电动车。
之后,石某带着小周来到XX山脚一处偏僻无人的地方,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且造成了小周阴道大出血。
事后,石某恐罪行暴露,于是将小周独自留在山脚,自己骑车离开。刚遭侵犯,又被丢在这样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小周害怕极了,她一边哭一边沿着小路漫无目的地走着。
当日中午,附近采石场的工人刘某正在工棚里吃饭,他听到小周撕心裂肺的哭声,便顺着声音找到了她。当刘某看到小周裤子上都是血后,他赶紧报警。
经过法医鉴定,小周会阴Ⅲ度裂伤,阴道裂伤,中度贫血,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随着警方的立案调查,石某很快就被抓捕归案。
石某的判决法院认为:
石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石某奸淫4岁幼女,不仅造成幼女重伤的严重后果,也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另外,石某还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以强奸罪判处石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