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陈巨澜、田一夫
审判杨秋月 单文

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
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导致货物全损
保险公司对货主进行了理赔
此时,你是不是也觉得
运输公司保险买的"很值"?
不,他们等来的
却是保险公司的追偿
不久前,松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无锡市S运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Z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台变压器主体需要承运,于是找到了S运输公司,并委托S运输公司将货物从上海市松江区运至内蒙古。为了此次货运,S运输公司特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总保额为400万元的《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约定S运输公司为投保人,Z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变压器为保险标的。之后便派运输车辆从Z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载货出发。然而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发现拖车轮胎后方有烟并起火,且火势瞬间变大,押车员见状紧急停靠在应急车道,拨打119报火警。消防部门到场后进行及时扑救,所幸无人员伤亡,然而运输的变压器设备被烧毁。

后经鉴定,该货物为全损。对此,Z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货值230万元的理赔金,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公司联系S运输公司,认为S运输公司对此次保险事故负有责任,基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S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S运输公司表示吃惊,自己明明购买了保险,为什么还需要自己来赔付,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将S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30万元。
S运输公司辩称:首先,S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并不存在损害保险物即变压器的行为;其次,S运输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驾驶员和运输车辆均满足承运要求,已充分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再次,相关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未对事故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就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最后,在购买案涉保险及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多次告知S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不存在被保险公司追偿的风险。保险公司利用专业知识上的优势,误导S运输公司购买了案涉保险。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定: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如承运人对损失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向承运人追偿”,但是根据调查,在S运输公司购买保险时,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韩某问询投保该种保险是否存在被保险公司追偿的可能,韩某告知徐某,保险公司不会向投保人追偿。据此可以认定韩某在销售《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时,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并不正确,从而无法对投保人做出正确的解释说明,致使S运输公司误认为自己不属于追偿对象。保险公司未适当履行说明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S运输公司作为从事运输行业的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同样负有一定过错。
最终,松江法院作出判决,判令S运输公司偿付保险公司69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陈巨澜
商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TITLE
田一夫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中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三大类。其中货物运输险为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在保险实践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是一种极为普遍的商业惯例。保险人在介绍保险产品之时也不会对货运险与责任险之间的区别进行特别说明。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而言,如何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如下:
1、保险公司如未能正确说明相关险种的理赔风险,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就其运输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推介保险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和正确说明相关险种保险利益归属及理赔风险。投保人举证证明保险人未能正确告知并说明险种性质及货主投保之理赔风险,致投保人选择险种不当而被保险公司追偿,结合对保险公司专业能力要求,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投保人购买该险种不会被保险公司追偿,让投保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案涉险种,最终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被追偿。对此,保险公司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足够的判断能力,在经营活动中需承担更高的商业风险,故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承运人在选择投保险种时,应充分考量自身需求。对于货物损失险,其作为最常规、最普及的险种,由于投保量大、风险更为分散,因此保费远低于责任险的费率,促使部分承运人为降低成本选择投保货物损失险。而这一选择,恰恰是承运人可以被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直接原因。对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做好合规审查,注意风险防控,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购买合适的险种,避免错误选择保险产品,最终给己方造成损失。
3、保险公司应尽说明义务,如实介绍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就格式保险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负有说明、提示和解释的义务。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一般投保人无法比拟的资源及技术优势。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条款即术语的熟悉,预先制定好格式条款,难免会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可能性。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正确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知晓、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从而作出是否缔约的选择。此外,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员工知识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确保员工在对外沟通、介绍保险产品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相应险种的承保范围、责任承担,以保障保险目的顺利实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