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发生了一件让人看了就生气的事,两名公职人员和一名教师为了几根豆角,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村民受伤。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这三个人很可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事情回顾
据了解,三人都是体面的人,谭某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而张某是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陈某是小学女教师,两男一女相约一起吃顿饭,饭后驾车返回。
走到半路,陈某突然说要上厕所,于是他们把车停在了路边,谭某和陈某去上厕所的时候,发现附近村民家的豆角长得特别好。
而且四下无人,便想着摘一些拿回家炒着吃。
就在他们摘豆角的时候,豆角的主人占先生发现了他们的行为,气愤地大声喝斥,占先生的妻子和60多岁的老父亲占大爷也闻讯赶来,跟他们理论。
双方协商购买所摘的豆角,但可能是价钱没有谈拢,双方很快就吵了起来,谁也不服谁,接着竟然动起了手。
混乱中,占先生受了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首先,豆角是农民的合法财产,不论以何种方式占有,都构成违法。
虽然这点豆角也不值几个钱,但是没有经过主人家的同意就私自摘取同样构成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张某、谭某和陈某未经占先生允许私自摘取豆角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好在情节比较轻微。
然而事情的发展已经不是盗窃这么简单了,双方打架斗殴,并且还有人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占先生被打成轻伤二级,张某、谭某和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并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参与打人的张某、谭某和陈某,不论是谁先动的手,只要参与了故意伤害,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还要赔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谭某和陈某还要赔偿占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对于开宝马又身居要职的人来说,这点经济赔偿根本不算什么,但是更严重的在后面……
如果法院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老师,都会被用人单位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教师法第14条规定: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如果按照程序来处理可能就是这样的结果,如果不按照程序来......
经验教训
做人还是要低调一些。
被发现的时候,但凡说上两句好话,态度好一点,人家也不会说啥,就算人家要价高点,那也是自己有错在先,本来就理亏。
不过事情还是有回转余地的,只要你有钱,这些都不是事儿,
有些网友的脑回路就很清奇:陈某大半夜和两男子跑这么偏远的地方吃饭,她的丈夫不会有什么想法吧?
我想说的是:谁还没几个异性朋友呢,别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