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存在多种常见但易忽视的无效约定。这些约定可能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或表述不清等原因而失效。以下是对六大常见且易忽视的无效约定细节的详细拆解及举例说明:
1.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解析: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离婚协议中任何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举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女方三年内不得再婚”,这样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解析: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子女,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限制一方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条款,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举例:若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3.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解析: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且继承资格的取消只能由被继承人本人通过遗嘱等方式进行。离婚协议中不得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举例:如协议中写明“男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无权继承女方财产”,这样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
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中仅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该约定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且存在日后反悔的风险。
举例: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所有”,但未及时办理过户。若一方反悔或房产被查封、拍卖,子女可能无法取得房产。
5. 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且无法律依据
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除非子女18周岁后仍无独立生活能力(如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等),否则父母无强制性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中超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约定可能无效。
举例:协议中约定“男方需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若无法律依据或特别约定(如子女确需继续抚养的特殊情况),则超出18周岁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6. 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解析: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否则该约定无效。
举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男方父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这样的条款因男方无权处分其父母的财产而无效。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多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所致。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