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利息补贴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同时,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明确,三类购房情形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购买深圳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此外,文件明确满足多种上浮情形时上浮比例可累加若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上浮比例还可以累加。多子女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6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80%;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上浮情形,最高额度则可以上浮100%,即职工个人申请最高可贷12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最高可贷220万元。为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贷款补充规定》拟同步调整最高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内容。当上年度,深圳市公积金个贷率在85%至95%区间,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拟回调20个百分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暂停执行上浮政策。记者注意到,针对公积金提取后尚有余额的情形,文件提出可冲还公积金贷款。《贷款补充规定》表示,拟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在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职工,如果办理了现有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后,其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的,还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可办理一次。这意味着,部分职工家庭如果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加起来比房贷月供高,可以将公积金账户的剩余资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更充分使用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