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是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或其他关联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够“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新《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体现在:
1,纵向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承继了旧《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2,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新增):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的重大突破,意味着当股东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或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时,这些公司均可能需要对某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且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存在滥用行为。
2,行为条件: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结果条件:滥用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即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综上,新《公司法》中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使得公司必须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止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同时,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