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节录)

法的正能量 2024-11-05 04:43:09

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节录)

中共中央

(1952年4月15日)

在这次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运动中,从铁路、航运、邮政、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并从很多地区,暴露出为数甚多的国家机关内部人员包庇或勾结奸商、毒贩、流氓、甚或反革命分子贩运毒品、金银、私货的各种罪恶活动,在若干部队工作人员中亦有发现。这些罪恶活动,给予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惊人的。这是旧的中国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污毒,全国解放以后在很多地区虽曾有所减少,但就总的情况看来,问题依然严重存在。为了根除这种旧社会的恶劣遗毒,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是十分需要的。为此,特做如下各项指示:

一、首先集中解决贩毒问题。贩卖毒品、贩卖金银、走私三者虽互相牵涉,又往往同时暴露,但以毒品流行对于国家的损失最大,对于人民的毒害最深,因此,在这次运动中应集中解决贩运毒品问题。如果同案牵涉到贩卖金银、走私问题时可并案处理。对于与毒品无关的贩卖金银、走私案件,可按政府已公布的法令处理。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毒犯,应以反革命论处。

二、(略)

三、(略)

四、对于运动中被揭发或自动坦白的毒犯,在处理上应采取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即:制造者、集体大量贩卖者从严,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打击的重点放在集体大量的制毒、贩毒犯与严重违法的工作人员。对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只要彻底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于单纯吸食毒品者,不应作为这次运动的斗争对象。因为吸食毒品的人,数量更大,不可能在这次运动中完全戒绝,也不应该把他们同制毒、贩毒犯同等看待。而且只要能够做到根绝制毒、贩毒的现象,则吸毒的现象,将会逐渐消灭。

五、关于种毒问题,目前主要发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应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内地的种毒问题,必须检查禁止,在这次反毒运动中,如不能同时解决,则可在运动结束后,另行处理。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分则82: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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