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难点解析之——借贷利息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21 09:34:51

在民事审判领域,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庞大,这些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况,如事实认定困难和法律适用的挑战。具体来说,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本金数额、如何界定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债务的性质、如何处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如何甄别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如何识别和判定“名实不符”的借贷关系、如何审理涉及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纠纷,以及如何界定职业放贷人的行为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显得较为棘手,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统一裁判规则。本系列文章以民间借贷七个难点进行研究,供读者参阅。

01.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金融领域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明确规定了禁止发放高利贷,并要求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尽管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具体利率进行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为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上限: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所指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利率。

无论是在借贷期间内的利率还是逾期利率,无论双方约定的是利率还是以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形式出现的其他费用,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上限都是本金加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此外,如果利息计算的时间跨度涵盖了《民间借贷规定》修订前后的时间段,则需要分阶段计算利率保护的上限。

0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

如果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地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进一步强调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具体条款不清晰的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如果借贷合同中仅约定了利率为“6分”,但没有明确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整个借贷期限的总利率,这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实践中对此存在分歧,需要通过统一的裁判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即便采用最不利于出借人的解释方法,也很难得出应当视为无利息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借贷背景、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报价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借贷的利率水平。这种做法有助于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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