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代表肖阳: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缓解业委会“成立难”问题

“今年6月1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重庆市民对物业服务“提质降费”的呼声日渐高涨,要求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管费价格协商,甚至要求更换物业企业,”昨日,市人大代表,万州区信访办副主任肖阳表示,他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缓解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的建议》称,广大业主却很难如愿,需要尽快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保障业主的权益。
肖阳对比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条例》在自治组织成立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次业主大会申请门槛过高。”《条例》规定,小区内2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而其他省市规定的申请门槛远低于重庆市,如北京市规定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广东省规定已交付使用的面积达到50%以上,业主即可申请;四川省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20名以上业主即可联名申请。
肖阳认为,《条例》未对“参与表决”作出明晰规定,绝大部分区县均以参与投票数作为参与表决数。但建设单位往往持有较大面积的商业、车库等,如其拒不投票,将导致业主大会成立难,甚至部分小区无成立可能。因此,“参与表决”认定规则需要规范设置,而其他省市已有突破性规定,如四川省规定,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视为弃权。
“当前,业委会运行不规范,甚至侵吞业主财产的情形屡见报端,部分业主对此心存疑虑而不愿成立业委会,但小区治理仍面临选聘续聘物业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等重大决策,需要相关主体对内组织业主进行集体决策,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部分老旧小区也存在类似需求。”肖阳说,因此,在业委会之外,可另行规定代行相关职能的临时性自治组织,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专节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辅助业主行使权利的临时机构,并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陕西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也有类似规定。还有部分地区在老旧小区成立物业管理自治小组开展小区治理工作。
为此,肖阳建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这样修订:小区内5%左右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亦可比例与数量相结合,如5%或20名以上的业主参与申请即可;明确“签收表决票或登录系统”即“参与表决”规则,鉴于川渝两省市正共同落实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重庆市可借鉴四川省的规定,将“签收表决票或登录系统”视为“参与表决”;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定,由基层政府牵头组织村委会或社区、业主、物业代表共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实施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监督和管理小区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事项,推动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记者 唐孝忠
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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