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法院根据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再审,还能申请检察监督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1-07 16:51:0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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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那么,如果法院根据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还能申请检察监督吗?

法院根据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进行再审后,通常不能再次申请检察监督,但存在特殊情形。

具体如下:

一、一般不能申请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27 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法院已经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行了再审,就已经完成了一次监督和纠错的程序。

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再审后的结果再次申请检察监督,可能会导致程序的反复和拖延,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 特殊情况下可以跟进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跟进监督的条件: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2.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3.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三、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情形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依职权监督有以下几种的情形 :

1.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4.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另外,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也会依法进行监督。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检察机关发现后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受再审后不能申请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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