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近22时,江西景德镇乐平市某小区,一名14岁男孩刘某某尾随一名7岁女童进入电梯,随后捂住小女孩口鼻并对其进行猥亵。
在小女孩昏迷后将其抱出电梯意图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但离开电梯时被路人发现,随后丢下女童逃窜。
女童父母得知后立刻报警,警方查到犯罪嫌疑人后将其带走调查,但因其是未成年人当晚将其释放。在男孩父母态度恶劣、女童父母与男孩父母和解失败、警方没能采取进一步举措的背景下,11月4日,有人将此事在网络上曝光,经过一白天的发酵,此事冲上热搜,得到数亿网民的关注。在强大舆论压力下,乐平警方发布通报,表示已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14岁的刘某某拘留。但通报并未平息百姓的怒火,此事反而愈演愈烈。老百姓不满意的地方其实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处罚过轻。此次犯罪的刘某某因未满16周岁,无法执行拘留决定,只能是“口头拘留”。而且即便真执行拘留,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进行档案封存,以后对刘某某也不会有任何影响,依然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但从刘某某的行为来看,无疑是极为危险的,如果不是路人恰好看见,14岁的刘某某将7岁的女童带到无人地方,实施性侵的概率极大,甚至最后可能恶向胆边生、杀人灭口。看似是犯罪中止,实则隐患极大,细思极恐。李团长又想到近年发生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2024年3月,河北邯郸的3名初中生虐杀同班同学王某某。这3名中学生提前找好杀人埋尸地点,诱骗王某某至该地后,将其杀害,从尸检结果来看,王某某脸部被铁锹击打的脸部碎烂、面目全非。被害人家属和警方多次询问,3人拒不交待王某某下落。最后在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后,2名杀人犯才被迫承认人是他们杀的(另有一人拒不承认)。3名杀人犯均不满14周岁。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11岁男孩小东将年仅4岁的女童诱骗至废弃菜园后,将小女孩活活掐死,随后将尸体扔进粪缸并放置20余块砖头掩盖,全程仅用时14分钟。2023年12月20号,湖北警方撤案,只因为小东在杀害女童时,年龄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2010年,广西桂平市罗播乡凤镇村,13岁少年韦某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童。2011年,韦某再次持刀重伤一名6岁女童,在打算将女童拖到桥下淹死时被路人发现,韦某停止杀人开始逃跑。韦某因此案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2015年11月,韦某减刑出狱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1月18日,在出狱仅2个月后,韦某在番禺区石壁街广明高速高架桥下,将一名11岁少女奸杀。每一次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都会形成民众对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强力呼吁。目前来看,我国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现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及背后的制定理念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实际情况,亟需再次修订。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中国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两方面均早熟,并且熟透了。十几岁的青少年人高马大,对于男女性事极为了解,早已具备了犯罪的各种条件。李团长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再次下调,起码要下调至个位数,同时必须增加死刑选项。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要多考虑被伤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要避免本末倒置,绝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坏孩子的“尚方宝剑”。以14岁的刘某某所犯罪行而言,割以永治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