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在异国生活多年,鲜有时间回到故土探望养父母,最终让养父决定请保姆来照顾他们。然而在养父母相继去世后,养女得知养父在临终前与保姆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规定养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等将赠予保姆,同时保姆有责任抚养这对老夫妻并负责善后事宜。
养女认为,自己不仅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因此其合法性存疑,认为所有遗产应归自己继承。即便该协议有效,她也主张养父与养母的共同财产中,养母的一半理应归她作为养女所继承。基于此,她将事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遗产归她所有。
接下来,她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据悉,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在上海逝世,其伴侣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他们的养女何女士(化名)早已与伴侣移居海外多年。早在2021年,何女士就曾因涉及养父遗产的继承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法院认定遗产范围尚不明确而未能得到支持。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她得知养父在临终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将所属房产和存款等转赠给林阿姨,而后者则承诺负责照顾这对老夫妇并处理其后事。并且,林阿姨在何阿伯去世后,从其账户中转走了超过1100万元人民币。
何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自2014年开始,养父何阿伯便聘请林阿姨为保姆,负责老两口的日常起居。后来,林阿姨又招募了三位保姆共同照顾两位老人,所有薪水均由何阿伯承担。她进一步认为,自从林阿姨开始担任保姆后,养父对她的态度明显恶化。
何女士回忆,2020年7月,何阿伯因病去世,正值疫情之际,保姆林阿姨没有为何阿伯提供死亡证明,导致她未能回国料理丧事。更为不幸的是,何女士发现养母陈阿婆于2022年3月去世,但林阿姨未告知此事,也拒绝提供相关死亡证明,令她无法回国为养母办理丧事。
何女士补充道,尽管何阿伯和陈阿婆在上世纪90年代离婚,但两人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到2016年复婚,因此她认为养父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应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鉴于她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何女士坚信《遗赠扶养协议》因为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署的,属于无效协议,因此所有遗产应归她继承。即使对方坚持协议有效,争议的遗产也是养父与养母的共同财产,一半应为养母的遗产,按照法理,这部分也应由她继承。因此,何女士将保姆林阿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所有遗产归她所有。
然而,作为被告的保姆林阿姨则坚决不同意何女士的诉求。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在养父母生前对他们的生活缺乏关心,因此无权继承任何遗产。林阿姨声称,《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条件已成就,因此遗产应根据协议的规定由她继承。
在庭审中,林阿姨辩称何女士实际上为弃婴,系由何阿伯夫妻收养。他们耗费了几十年的心血把她抚养至今,使其得以定居海外。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就对养父母的生活置之不理。面对老年生活的挑战,何阿伯曾数次打电话劝她回国承担赡养的责任,甚至提出工资和额外奖励,但何女士始终拒绝回国,直至2014年,老夫妻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陈阿婆因脑梗多次住院,林阿姨才在何阿伯的委托下前来帮助照顾两位老人,经过长时间的相处,逐渐赢得了何阿伯的信任。
林阿姨告知,何阿伯去世前不久,他与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规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及其妻子的生活起居和身后事,等两位老人去世后,剩余财产将赠予林阿姨。尽管协议的签字仅由何阿伯完成,但由于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已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自协议签订以来,林阿姨一直按约履行着相关义务。
林阿姨进一步表示,争议中的遗产全部是何阿伯在与陈阿婆离婚后所创造,构成其个人财产,因此按照协议的约定,理应全部归林阿姨所有。
法院曾裁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何阿伯去世后,何女士于2021年作为原告对林阿姨和第三人陈阿婆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何阿伯名下的遗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自上世纪90年代末,何女士出国定居后,回国的次数大幅减少,她与养父母的联系主要依靠电话和视频。自2014年起,何女士和被继承人因琐事产生了争执,双方的关系逐渐疏远。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子女的缺席,何阿伯面临的养老问题愈发严重。自2014年以来,他开始雇佣林阿姨来协助照顾两位老人,包括日常生活管理、家政服务人员的安排,以及医疗就医等事务。
在何阿伯去世前的一个多月,由于年老多病,他双手颤抖而无法再书写。为了妥善安排身后的事宜,他在前居委会主任及另外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委托居委会主任写下了一份《遗嘱》。同时,他与林阿姨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明确指出,林阿姨将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直至他们去世,并对两位老人后事的安排进行处理。此外,协议中提到何阿伯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以及他在静安区和黄浦区的房产三分之一的产权和名下汽车都将全部遗赠给林阿姨。
另外,法院还了解到,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何阿伯多次强调,遗赠财产的范围是指他与配偶去世后“花剩下的”。他还提到,何女士长年定居国外,过去四、五年内未曾前来探望,实际上也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原居委会主任出庭作证,证明他见证了何阿伯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及立下《遗嘱》的全过程。他表示,何女士与何阿伯之间的关系不佳,曾多次发生冲突,以致于何阿伯曾向警方寻求帮助。生前,何阿伯也多次表达了他认为何女士未尽赡养义务,财产不赠与她的意向,并明确表示将剩余财产在他与配偶去世后处理完毕后遗赠给林阿姨。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合法。但由于协议附带的生效条件(即对两位老人生活和身后事的照料义务)尚未完全履行,遗赠财产的范围仍不明确,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山范围亦未确定,因此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未能处理,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在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之后,林阿姨继续负责照顾陈阿婆,协助她的日常生活和就医,直至其去世。
最终,法院判决林阿姨和何女士各继承一半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争议财产究竟属于何阿伯的个人财产还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同时也涉及如何分配这部分财产?
法院判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享有。而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面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也应以一般共有财产的形式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尽管争议的遗产均已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的名下,但在两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同居期间与复婚后,两人共同的财产不断积累和转化,因此这些遗产应被认定为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尚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主要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两人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仅限于家电及个人物品,而对于两人共同名下的售后公房和公司股权等重要资产则并未做充分的处理。这一情况说明,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完全解决,仍应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在离婚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出售并共同购买多处房产,相关公司也在继续经营,其户籍迁移也以夫妻名义进行。这不但体现了两人之间的同居事实,还进一步巩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直至两人复婚,故此,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及其经营所得都应归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这进一步证明了两人在名义上和实质上的财产关系。
最后,再看两被继承人复婚的情况,复婚时两人并未对之前的财产进行约定和分割。而在复婚后的财产取得中,何阿伯以个人名义获取了案涉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还有案涉黄浦区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均可视为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被告林阿姨在何阿伯去世后转出11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这笔资金也应视为两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与经营所得。因此,这部分财产也明确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至于被告林阿姨主张的这些财产为何阿伯个人财产,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案件涉及的所有财产都应被视作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遵循共有财产原则,先进行均等分割,并在合理扣除债务后再行继承。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以及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决定需扣除被告为两被继承人生养、丧葬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剩余的部分为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根据均等原则进行分配:其中50%视为被继承人何阿伯的遗产,由被告林阿姨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取得;另外50%则为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由其养女何女士依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被告林阿姨则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探望父母,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对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主张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亦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何阿伯名下位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全权继承。而对于位于黄浦区的房屋,即何阿伯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判决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继承后林阿姨将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同时,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也判决归被告林阿姨所有。被告林阿姨还需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