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中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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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介绍
第一个部分是总则
第二个部分是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三个部分是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四个部分是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五个部分是保障措施
第六个部分是监督管理
第七个部分是法律责任
第八个部分附则
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