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儿子20年前因病去世,儿子名下有几套房子和若干存款,但这些财产一直掌握在儿媳的手中,儿子去世前几年,儿媳还会过来看望婆婆,后来越来越少来看望婆婆,两人关系越来越疏离,婆婆现在年龄八十多岁了,丧偶,无儿无女,年老多病,经济比较困难,想通过诉讼要求分割儿子生前的遗产。本案并非继承纠纷,因为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本案继承人之间并未因此发生纠纷,只是遗产20年间一直未分割,20年后部分继承人才主张分割。
本案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不受继承纠纷最长20年诉讼时效限制,婆婆可以起诉前儿媳要求分割儿子的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生效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