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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日行一善,虽然不能保证平安一生,但是日行一恶,将身边所有人都得罪光了,灾难来临时,人们也不愿意再伸出援助之手了。
安徽发生了这么一件事,虽然最终没有走上法庭,但在网络上也掀起了一阵舆论,一位老太因为偷邻居的水仙包饺子,结果孙子中毒,并提出50万元的索赔,这笔钱该不该赔呢?
李女士、安徽人,她打拼了许多年,终于给自己买上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还自带了一个小别院,一向喜欢动植物的李女士,就在小别院种植了一些花卉。
李女士为人和善、大方,第一批花卉种植成功后,她就将这些花送给了左邻右舍,原本的善举却给自己惹来了一个大麻烦。
李女士有一位邻居王大妈,虽然不是比邻而居,但也住在小区内,送花的时候也给她送过一些,自从送了一次花后,自家的花园就跟进了贼一样,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丢一些植物花草。
每年的春夏秋冬,种什么少什么;后来听一位邻居所说,小区的王大妈手脚有些不太干净,经常看到她“偷”李女士家中的花草植物。
李女士自然是气愤不已,她找上了门,然而王大妈却说自己并不知道院子是李女士的,而且又没有围栏,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她认为是公共区域,在公共区域采摘两朵花怎么了?
李女士难以跟她辩驳,因为小别院的非常矮,而且年久失修早就看不到痕迹了,但这个小别院就连着她自己的房子,就算不知情的人也知道这些花草是有主人的,王大妈纯粹是在胡搅蛮缠。
但李女士也确实拿她没什么办法,她心平气和地告诉王大妈小别院的花草是自己种植的,以后如果需要花草植物可以提前跟她打个招呼。李女士觉得,“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她也给出的一个“警示”,若是王大妈能有一些自觉,或许也不会造成后来的悲剧事件。
2016年,李女士又在院子里面种植了一些水仙,水仙不仅是一种观赏性植物,因为含有一些生物碱,也常用作镇痛剂,正所谓是药三分毒,具有药用价值的水仙也是一种有毒物质。
曾有牛羊误食了水仙,结果出现了痉挛,瞳孔放大,暴泻等情况,若是严重可能还会危及生命。
虽然出现误食的情况非常少,但凡事都有巧合,王大妈就误把水仙当成了韭菜。
人们都说隔代亲,王大妈也非常疼爱自己的小孙子,只要小孙子有什么要求她都会答应下来,小孙子想要吃饺子,她就立马去菜市场买肉、买饺子皮,可在回去的路上却忘记了买韭菜。
孙子最爱吃的就是韭菜猪肉馅饺子,如果没有韭菜,孙子肯定会不开心,正准备返回菜市场的时候忽然发现李女士家中的水仙,由于水仙的外表跟韭菜很相似,王大妈误把水仙当做了韭菜,她割了一把回家包饺子。
王大妈煮了满满一大锅饺子,为了让孙子多吃一些,王大妈还不让家里人尝一口,孙子大快朵颐,就在吃完后不久,孙子发生了呕吐、腹泻等身体不适的情况,眼看情况越来越严重连忙送到了医院,经诊治,孙子脱离了生命危险。
当医生告知他们是水仙中毒后,王大妈顿时就反应了过来,王大妈气愤不已,找到了李女士要求她赔偿孙子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李女士知道来龙去脉后,又气又觉得好笑,自己家的水仙被偷了,没人赔偿她的损失也就算了,自己还要赔偿他人损失,这叫什么事啊!
由于王大妈和家属一直上门骚扰,李女士只好报了警,希望警方能够协调,若是实在不行,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自家院子种植水仙,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王大妈的孙子之所以中毒是因为王大妈的偷窃行为,李女士种植水仙跟王大妈孙子中毒不具备因果关系,李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警方进行了调解,并建议李女士种植水草时做一些警示标志,虽然会麻烦一点,但有这些标示,也能避免很多的麻烦。
自己家里,又不是公共场所,为何要做警示标志?
老太太私闯民宅,盗窃他人财物,警察就不管吗?
不要脸还有脸告别人,不告她偷窃就不错了。
孩子没事你就该阿弥陀佛了
加标识会影响美观,不建议做标识
好多年的事又拿出来炒冷饭???
赔只鸟!
该赔,赔人家的水仙。
最讨厌这种到处做标志,才能规避责任的现象,明明都是常识,搞得处处是标志,什么“小心地滑”、“小心碰头”之类,尤其是公共场所、酒店宾馆之类。
有毒的花花草草还是别种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