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自然人李某第35类“阿米多藏”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12 16:59:4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040421号“阿米多藏”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阿米多藏”依次排列构成。采用行楷书写,字体用笔灵活,飘逸俊秀。引证商标由汉字“阿米多福”构成。采用宋体书写,字形工整、严肃、大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名下“互助县阿米多藏酩馏酒作坊”的企业商号。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阿米的福气很多。

4、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商标“阿米多藏”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阿米多藏”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040421号“阿米多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阿米多藏”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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