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长为了孩子能上一所好学校会专门购买“学区房”。购买“学区房”后房户合一,是能够就读辖区学校的必要条件,因此购买房屋后能否在开学前及时落户,成为“学区房”买卖合同有别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重要约定条款。若卖房者在原房屋上的户籍不能按时迁出,就会成为“学区房”买房者的心头大患。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学区房”纠纷案件。买卖双方过户之后,卖方两年多才迁出户口,导致买方家孩子未能到心仪学校上学。最终法院判决原房主赔偿买方3万余元。
买了“学区房” 原房主却迟迟不肯迁出户口
2020年8月6日,王某(房屋出卖人)与孙某(房屋买受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购买王某所有的房屋,房屋存在户口,王某承诺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未如期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2020年8月31日,该房屋顺利过户。后买方多次催促卖方将房屋上的户籍关系迁出,卖方回复没有地方迁后就置之不理,直至2023年2月2日,王某才将案涉房屋中郭某等二人的户口迁出。因王某违约,孙某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主张王某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17.46万元。
原房主违约成立 被判支付3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与王某之间签订书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王某应于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户口迁出。而案涉房屋于2020年8月31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故王某应自2020年8月3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户口迁出。
庭审查明,通过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2年8月10日近两年的时间内,双方就户口迁出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孙某一直催促王某履行户口迁出义务,但王某一直未能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王某明的主观认知、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给孙某家庭造成的实际影响,酌定王某向孙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买“学区房”要防范风险
如今,优质教育资源具有稀缺性,就近入学、分区划片政策,使得具有学区的户籍或房产成为入学门槛,许多家长为了孩子上学,不惜重金专门购买“学区房”。本案中,卖房人明知购房人购房系为子女上学落户,却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在购房人多次催促出卖人履约的情况下,出卖人则以各种理由搪塞,导致购房人无法及时将户口迁入,孩子也因此未能进入心仪的学校,买方的主要合同目标未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年来,“学区房”买卖纠纷频发,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购买“学区房”时应详细了解房屋所在学区的入学政策、房屋上的户籍情况、慎重考虑原户籍能否顺利迁出学位是否空置或已被占用等风险点,将这些购房目的、违约责任尽可能详细写入购房合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