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
近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聚焦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现了广东特色,对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配套措施
目前,广东省共有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24.3万个。2023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达1.31万亿元,年度集体经济总收入1850亿元,收益1057亿元。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楚珊表示,在实践中,广东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经验,也面临着发展途径单一、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区域发展不平衡等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条例》旨在总结固化经验,解决现实问题,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并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同时,从细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收益分配规定、发挥政府指导作用的角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广东省正研究制订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计划出台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办法等系列文件,系统编制衔接配套《条例》的政策举措,不断深化和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全方位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聚焦实际问题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教授、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认为,《条例》的制定体现了“放权松绑、强基赋能、减负搞活、引领保障、提质增效”的精神,着力解决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不多、农村资源要素有待激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并从整合农民资源资产、充分利用农村人力资源、加强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创新制度安排,以法治思维、法治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能有效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如土地、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条例》提出了规范扶持发展的新举措。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条例》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等发挥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并规定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和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则是群众普遍关注的议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孟欣表示,《条例》总结部分地区建设运用集体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实施线上交易的做法经验,首次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为广东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
探索多元途径
在探索多元化发展新路径方面,广东省涌现出韶关“强镇富村公司”、云浮“政银企村户(共建)”、湛江村集体在广州发展“飞地经济”、梅州“产业村长”等一批生动实践。
“《条例》结合实地调研和典型案例,总结提升了有代表性的创新做法。”黄伟忠介绍,一方面列举了4种主要做法,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参考;另一方面,以“其他合法、适宜的发展模式”的兜底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探索明确原则、预留空间。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条例》细化规范多样化发展途径,逐一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的“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4类多样化发展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
王权典认为,《条例》中有关多样化发展路径的指引安排,考量了广东集体经济区域发展差异与比较优势。促进广东全域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应在做好全局统筹及区域协调合理兼顾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安排扶持措施,凸显精准施策。 (经济日报记者 杨阳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