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哈歌手高天佐,把我告上了法庭!(纪实小说)

一百二十岁 2024-12-11 20:09:15

九点十分左右,把包和水杯放在储物柜里,然后,经过安检,胸有成竹地进入法庭。 原告高天佐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王X女士出庭。FG是何X先生,书记员是孙X女士。

孙书记员是个不错的人,从第一次接她的电话,就知道是个好人,态度和蔼不说,还很善解人意。当第一次接到她电话,知道被人起诉时,我非常恼火,态度也很不冷静。她在电话里安慰说,当被告,也不一定就会输官司嘛。她的话,让人心里暖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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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佐的律师王女士三十多岁,长得很标致,肤白貌美大长腿。当然,我这个退休老头,对美女已经失去了感觉。何况,一开始我向她打招呼的时候,她表现出的居然是深深的敌意。我心里不忿,你们告我,还把我当作敌人?应该是我把你们当敌人才对!

法庭上,由于何FG的普通话带有浓重的南京口音,加上他声音不高,开始的时候,几乎听不清楚他说什么,我有点急躁。后来当发现他的问话都在面前的电脑显示屏上时,才不再烦躁。 接下来,我就很轻松了。

当我发言时,我不由自主地先嘲讽了对方的律师,说,这种官司你也接?什么钱都挣吗?后来又揶揄了何FG:南京市玄武区人民F院,这种案子也受理?还要开庭审理?

当然,我的态度和这样做的结果,是让王律师不舒服,让何FG很恼火。在后面的审理中,他多次打断我的发言。我感觉,他已经完全站在了对方的立场。 但我还是对何FG说:希望你们判我败诉,这样,我这个小作家,高天佐那个无名的小歌手,还有你这个大FG,都可以名扬天下了。

在我提到南京市鼓楼区F院的王浩FG判决那个扶老太太的小伙败诉时,何FG三次打断我的发言,说和本案无关。但我还是坚持说完我的观点:王浩FG毁掉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中国人的道德水平倒退了几千年。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我越来越轻松,当然,态度也越来越随便。很多人在法庭上,因为怕输官司,对FG毕恭毕敬、唯命是从,我无所谓。因为我根本就不在乎这场官司的输赢。后来,在9月份孙x女士通知我结果时,我在电话里对她讲,对我来说,赢了官司,是小赢;输了官司,才是大赢。因为,那才有文章可做。一个官司输赢都是赢的被告,还有什么可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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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FG让我发言时,我对王律师说:亲爱的王律师,话没有说完,就被她怼回来:我不是你亲爱的。我只好把亲爱的省掉。

不过,在王律师辩护时,有时候她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是无理赖三分。她说,被告写那篇文章,根本就不是舆论监督,而是为了蹭高天佐的流量;就是为了挣钱。

对于她第一句,我不屑地反驳她:高天佐有流量吗?还值得我蹭?他的粉丝未必有我多:我全网的粉丝,有十几万呢。

对于她的第二个问题,我更是嗤之以鼻,底气十足地反驳:我怎么挣的钱?挣了多少钱?因为给这个哔哩哔哩平台写文章四五年,没有一分钱的收益!可能有朋友不明白,这么长时间不给钱,还它写什么文章?那是因为,给其他平台写的文章,顺手发过去而已,有没有收益,无所谓的。

没有想到的是,何FG却制止我的反驳。后来想想,有可能是不该我发言吧?当然,冒犯他,可能是另外一个因素。

庭审结束时,我问书记员孙女士:如果上诉的话,是不是直接去南京中级人民F院?她抬头看我一眼,那样子好像在说:你怎么知道会输官司?接着回答:就是上诉,也要先经过我这里。我点头:知道了。 王律师和我还在签字时,何FG就走了。

签完字,我问孙女士,我是不是可以走了?是不是可以旅游去了? 她回答:是的。 我轻松地迈出了玄武区F院的大门。并随手拍了几张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因为是第二天的火车返回郑州,下午,我又先后去了秦淮河风景区和雨花台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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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我接到南京市玄武区F院孙X女士的电话,说判决书下来了。问她结果,她说驳回高X瀚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把判决书发了过来。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F院 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02 民初 5121 号 (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被告情况略) 原告高X瀚与被告老Q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4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老Q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案涉视频;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哔哩哔哩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6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标题为《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的文章,其内容为对原告人格侮辱、诽谤的不实言论,且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文章内容无关的原告肖像,该文的传播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至F院。

被告老Q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高天佐就是原告本人,被告对原告身份不予认可。无论是高天佐还是高X瀚,原告均与其素不相识,不可能存在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故意。

二、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的文章(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是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不实言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1.案涉文章是被告转载已经公开发表可查阅的其它文章以及人民F院的生效判决等材料,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发表,文章中涉及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并非不实言论。2.被告发表文章的目的仅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批评社会丑恶现象,对事实的描述并不存在蓄意杜撰或恶意诋毁,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情形。

三、被告认为其发布的案涉文章,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仅是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原告,并起到对社会大众的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绍对象的图片,以加深认知。1.案涉文章附有原告的照片,但上述照片均是在公开网络中获取,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使用原告肖像呈现的是客观、理性的,并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2.被告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质,对原告肖像的利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四、原告作为歌手,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被告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作家,批评与评论社会不良现象和丑恶行为是本职和义务,也是本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

五、本案中,被告并未在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任何有关原告的视频,原告要求删除视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综上,被告发表的案涉文章不构成对原告的人格侮辱、诽谤,不存在言论不实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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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是歌手,艺名为高天佐。2022 年 6 月 13 日,被告用其在哔哩哔哩平台注册的“小言说财经”账户发布标题为《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的文章(以下简称案涉文章),并使用了原告的照片 5 张,文章主要内容为:“跟我混社会你差了半截,小爷我监狱蹲了半年,现在能站在你面前,是因为花了条人命钱”,这是一首歌的歌词,作词和演唱者是高天佐,他唱的就是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

2016 年,高天佐在一个 KTV 里,和女朋友发生争吵,高天佐对这个女孩子痛下杀手、进行暴打,女孩被打成二级重伤,最后高天佐被F院判处赔偿女孩 76.5 万元,并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缓期 3年执行。高天佐可能没有被判实刑,有点得意忘形,他把暴揍女朋友的罪行,当作混社会的资本,写进了《GAI 棺定论》歌 里,这个小王八蛋自称小爷,一副不思悔改、流氓无赖的嘴脸。……高天佐,你这个劣迹艺人,该滚出娱乐圈了等等。 2023 年 7 月 3 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应原告申请出具了(2023)苏宁钟山证字第 8272 号公证书,对上述内容予以公证。公证费为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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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可案涉文章是其所发布,但其认为,1.高天佐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被社会监督,做了错事、坏事不被批评是不可能的,如果他做了好事,我肯定会写文章表扬他。2.抨击、批评社会不良现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情,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3.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作家,批评、谴责、鞭挞社会不良现象和丑恶行为,是本质,是义务,也是我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4.对于社会丑恶现象,任何公民、媒体、自媒体都有监督、批评、谴责的责任和义务,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5.案涉文章没有捏造事实,我引用的是F院的判决书和高天佐的歌词,我在写案涉文章的时候,看不惯高天佐的做法,发两句牢骚是正常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而是为了个人牟利、蹭热度的行为,并且被告不具有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职责职务。按照民法典第 1025 条规定,即便是为了公共利 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也不应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不尽合理核实义务,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审理中,被告称其在收到F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即将案涉文章删除。经本院核实,哔哩哔哩平台中的“小言说财经”账号下的文章中已无法查找到案涉文章。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高天佐”系原告艺名,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系“小言说财经”账号的实名认证者,且认可案涉文章系其所写并发布在哔哩哔哩平台。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所谓诽谤, 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

本案中,被告在哔哩哔哩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中,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文章中所用言词虽有不妥,但尚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 原告因其在演艺事业中的表现,享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应当努力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榜样,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对社会评价承担较一般人更大的容忍义务。

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被告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但被告使用的原告肖像,是已经公开的原告肖像,也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原 告的肖像权,故亦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X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原告高X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F院。

审 判 员 何 X 二 〇 二 四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孙 X

看来,南京市玄武区F院和FG何X先生,对于高X瀚的胡搅蛮缠还是有清醒地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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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岁

简介:争取活到一百二,不用多花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