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三刀,最后拼命夺刀反杀,法院判了!

程贻聊聊甚无聊 2023-09-15 14: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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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正所谓“父爱如山”,父亲在女儿遇到危险时一定是第一个挺身而出的人。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有位父亲就为了救女儿被歹徒连砍三刀,靠着最后的力气夺刀刺向歹徒的胸口,导致歹徒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然而这位父亲却被当地检察院起诉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难道在自己和亲人遇到危险时我们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吗?

此外,歹徒的母亲也一直向法院申诉,导致案发4年后再次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不得不进行重审,最后结果怎么样呢?这位父亲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挟持的女儿

2011年11月的一个晚上,贵州省贵阳市李先生的女儿小李跟同学聚餐之后独自回家,就在她快到家时,半路突然冲出一名歹徒把刀架在她脖子上想要抢劫,小李被吓得下意识喊了一句“爸爸救我!”。

小李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她一直跟着爸爸生活,所以在遇到危险时她第一时间想到了父亲。

而歹徒严某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初中辍学后就一直在外打工,后来因为与老板发生矛盾,于是萌生了偷窃的想法。

当天他本来是想潜入小区的一户人家实施盗窃,没想到遇见独自一人回家的小李,于是立马转变了念头,想着与其去偷,还不如直接抢小李的。

他料定小李年纪小,自己又带着刀,只需威胁一下就能达成目的,没想到小李离家仅有一步之遥,此时小李的父亲正在家中焦急地等女儿回家,没想到楼下突然传来女儿的救命声,他迅速跑到窗边查看情况,惊讶地发现女儿正被歹徒持刀威胁,李先生二话不说拎着把菜刀就飞奔下楼,径直冲向严某,将女儿护在身后。

严某被突如其来的撞击吓了一跳,他上下打量了一番这对父女,并没有放弃抢劫的想法,相反因为被中断,严某还生出了不甘的怒火,他决定要给这父女俩一个教训,于是拿着刀就朝李先生冲过来。

李先生平日里工作繁忙,没什么时间锻炼身体,所以根本打不过年轻力壮的严某,打斗过程中李先生手中的菜刀还掉了,严某趁机对着李先生的头部连砍三刀,血流不止,李先生被逼得节节后退,但想到身后的女儿,他又迸发出无穷的力量,趁着严某攻击的间隙,猛击严某的手腕,把其手中的刀夺了过来。

而此时李先生全身已经被鲜血染红,气喘吁吁,他用尽最后的力气将刀送进严某的胸口,严某径直倒下,李先生也筋疲力尽的倒在地上。

之后两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严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李先生虽然身上多处被砍伤,但并没有伤及要害,再加上就医及时,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李先生没想到自己刚脱离危险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鉴于歹徒死亡的事实,警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逮捕了李先生。

小李得知后怒不可遏,她对警察说:“如果不是我父亲,我可能早就死了,我父亲为了救我才夺刀反击的,一个父亲保护女儿有什么错?而且是对方违法在先,还持刀行凶,那样的紧急情况下夺刀保护自己有什么错?你们不能逮捕我父亲,他是正当防卫!”

紧接着小李为父亲请了一位辩护律师,法庭上,李先生的辩护律师称:“我方当事人在遭遇凶手持刀行凶并连砍3刀后才迫不得已夺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中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李先生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然而严某的辩护律师却说:“李先生在夺刀之后,严某对其生命安全已经没有了威胁,也就是说严某对李先生父女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李先生的反杀行为是不对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面对对方的巧舌如簧,李先生的辩护律师坚称:“在生命岌岌可危之际,我方当事人才抢夺疑犯的凶器,以自卫之义行使,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是正当防卫,严某持刀行凶,情绪激动,社会危险性极高,所以我方当事人夺刀自卫合情合理,无需负任何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两方的矛盾点在于控方认为李先生夺刀后,严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因此李先生的后续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李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歹徒是否具有继续侵害的危险和能力,应该以受害者的视角来判断。当时的李先生已经受伤,而且严某仍然有继续侵害李先生和小李的意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放任歹徒可能有不可预测的后果,所以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形。

最后在付律师的巧妙辩护和两位目击证人的证词支持下,法院认可了李先生正当防卫的说法,李先生被判无罪。

然而歹徒的母亲却一直不肯罢休,她坚称儿子是被李先生谋杀的,于是向法院和检察院反复申诉,导致案子4年后再次走上审判程序。

李先生一家对此感到苦恼不已,明明是严某图谋不轨,想要侵害别人不成被反杀,受害者却要面临牢狱之灾和法庭的审判,以及严某一家的纠缠不休,还有没有天理和王法?难道以后遇到别人向自己行凶都要畏手畏脚地自卫吗?

正当防卫无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造成的现实危险刻不容缓。

根据检方的理解,歹徒持刀行凶时固然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但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没有了威胁,所以李先生夺刀可以,反杀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李先生表示十分不服,他认为自己在歹徒行凶过程中夺刀反杀,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而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持刀的歹徒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但被夺刀的歹徒就没有威胁了,所以李先生反杀没有刀的歹徒,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这样的逻辑显然经不起推敲,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有一个司法误区,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受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是行凶者,只要谁受伤最严重或者谁死亡,那么谁就有理。

正因为这样的错误论断,导致歹徒的母亲一直向检察院申诉,迫使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这种说法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治精神,法律并不会予以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据此案的目击者称,严某在持刀行凶过程中,曾高呼“砍死你们”这样的话语,说明他就算没有了刀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他对李先生和小李的威胁是从持刀行凶开始,到被控制结束的。

2.另一目击者称他看到歹徒连砍李先生三刀后,李先生才迫不得已反击。

3.李先生的菜刀掉落在地上,且菜刀上并没有血迹,说明李先生并没有用菜刀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具有行凶的意图,同时对李先生造成了侵害,经后续医疗鉴定,李先生身上多处砍伤骨折,伤情鉴定为重伤,可见当时的凶险情况。

而当时除李先生外,还有他的女儿,就算是出于对女儿的保护,他也不得不选择反击。

所以不管是主观意志,还是反击动机,李先生都不存在故意伤人,属于正当防卫。

于是检察院也因证据不足选择撤诉,但被害人的母亲仍不愿意放弃,她坚持认为儿子是被李先生谋杀的,所以在向法院上诉的同时,她又不断的向社会各界以及检察院反映和申诉,导致案件在李先生被判无罪后历经4年再被重审,2016年此案又进入了审判程序,但法庭仍旧认可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李先生无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除贵阳李先生的这起案子,“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正当防卫被判无罪的典型案例,可见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实在令人欣慰。

要知道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类似于“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点,应该被彻底抛弃。同时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畏手畏脚,这样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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