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10岁小女孩被性侵,“嫌疑人”法庭上当庭认罪,3天后真凶却意外落网。
经调查,DNA鉴定早已证明“原嫌疑人”无罪,只是这份鉴定结果,被人故意隐匿了起来——是谁制造了这起冤案?他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这年10月,兰州某村10岁的小女孩李梅(化名)在学校附近,被一名男子拽进了玫瑰地实施性侵。孩子回家向家人哭诉,父亲遍寻作案人无果。
四五天后,几个街坊邻居来到家里打麻将,李梅认为其中一个四川口音的男子疑似侵犯自己的人。
父亲得知后,于第二天此人再次来打麻将时,报警将其抓获。
此人叫张开胜,重庆人,四十多岁,父母双亡,平日里在村里帮忙盖房子维生,偶尔会到被害人家里的小卖部打麻将。
警方将其抓获后,再次请李梅进行辨认,小女孩依然一口咬定他就是性侵犯。
同时,警方还在其手机中查获了大量淫秽色情的视频图片,包括部分未成年女童图片,结合其大龄未婚的经历,警方认定其就是作案人。
由于本案涉及强奸情节,立案派出所决定移交给区公安局处理。
这也是实践通例——强奸、抢劫、杀人、贩毒等八大类重大刑事案件,作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的派出所不具备相应侦察能力,一般要移送更高级别的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而当地刑警队初查之后,认为本案情节只构成“强制猥亵”,因此,又移回了派出所。
离谱的是,派出所重新接手后,并未变更案由,而是以“涉嫌强奸”继续侦查——这已明显超出派出所侦察能力,是本案的第一个重大纰漏。
派出所民警勘察现场后,发现因事发多天,玫瑰地已重新浇水,现场被严重破坏,提取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于是将目光锁定到嫌疑人身上。
张开胜一开始拒不认罪,后来在受害人家属的压力和警方的反复询问下,被迫做出有罪供述,随后,该派出所将卷宗材料移送检察院并申请逮捕。
而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李梅父亲报警当天曾经提交了受害人案发当天的上衣,上面很可能残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物质——这是本案唯一有价值的物证,却没有附卷说明,于是要求警方提交鉴定报告。
然而警方并未进行补充侦查,而是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一份说采集不到任何有价值证据,另一份则称衣服上并未发现生物物质残留,无法做DNA鉴定。
面对这种情况,检方只好在关键物证缺乏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起诉。
2016年5月30日,本案在当地县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开胜自认为已无任何转圜余地,当庭自愿认罪,只愿法院念其是偶犯、初犯,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无巧不成书,3天后,本案突然迎出现了戏剧性反转——500公里外,一个名叫余碎虎的钢筋搬运工,因涉嫌强奸一名7岁的小女孩被当地警方抓获,其DNA信息上传至公安系统内网后突然发出报警信息,提示可能与李梅被强奸案的DNA吻合!
兰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马上进行核实,结果反馈——两者完全一致!
余碎虎本人对李梅案供认不讳,并准确描述了案发当天李梅的穿着打扮,经重新组织辨认,李梅也在10张随机组合的照片中,准确指认了余碎虎——这足以说明,余碎虎才是本案真凶。
明明做了DNA鉴定,明明鉴定结果可以排除张开胜的嫌疑,这份无罪证明为何没到检察官手上呢?
当地检方意识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刻展开司法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给个说法。
经查,原来15年11月3号,也就是立案后三天,那件衣服就被送到了鉴定中心,大约一周后,鉴定结果出来,证明衣物上残留的生物物质与张开胜DNA不一致,法医当时就电话通知了办案民警。
而这份重要的“无罪证明”在移交检察院时,竟然被排除在外了。
检察院曾两次要求补充侦查,经再次鉴定,兰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明白无误地给出了“排除上述生物物质为张开胜所留”的结论,而这份证据,则再次被两名经办民警隐匿,向检察院谎称,证据灭失、无法鉴定。
至此,张开胜的“无罪证明”已再无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
若不是开庭3天后,真凶戏剧般地落网,我简直无法想象,在毫无有利证据且嫌疑人当庭认罪的情况下,这桩冤案该如何得到平反。
最终,两名蓄意隐匿证据、故意制造冤案的民警,被开除出公安队伍,并以“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和6个月拘役。
张开胜被无罪释放,按其羁押天数,总计获得6万余元国家赔偿,派出所相关人员则以私人名义向其支付总计12万元赔偿金。
有人觉得无辜蒙冤的张开胜是不幸的,也有人觉得离奇平反的张开胜是幸运的。
然而我们更该思考的是,如何让普通人避免经历这种所谓的“不幸中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