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一罪名,估计也有好多人亲身体验过,那么这个罪名是怎么来的呢?
这一罪名实际上是脱胎于早期的流氓罪。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
客观地说,在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下,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有过积极的影响。
但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而且这一罪名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上一直难以准确应用,又因“流氓罪”罪名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涵盖范围极广这一特性,因此该罪名逐渐被称为“口袋罪”。
什么是口袋罪?
口袋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
翻译一下大概就是:我不知道你的行为有没有犯罪,但是跟这条罪名描述的很像,那就用这条罪名处罚你。
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流氓罪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口袋罪”的特征被诟病,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在1997年全新刑法中,立法机关参考各方意见并结合当时社会的发展需求,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罪及其他几个罪名,从而寻衅滋事在我国立法上独立成罪。
虽然寻衅滋事罪在历次刑法修正中都做出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但因为脱胎于流氓罪,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口袋罪”的倾向。
经是好经,但却被有些人念歪了。寻衅滋事现在有时候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