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消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于3月2日召开。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公安部要求,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图据IC photo
对于是否应变更拐卖妇女儿童罪罪名、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刑罚,一直争议不断。在1997年取消拐卖人口罪,变更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后,不少学者、教授均在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论文、专著中提到保护对象局限的问题。201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双方量刑差别就引起巨大争议。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了我国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并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多名法学界教授和律师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妇女、儿童罪在立法规范上仍有商榷空间。
01立法的演变
从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妇女儿童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发端于我国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随后在1983年,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死刑。
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宪权教授在《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罚完善》一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受利益驱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在全国迅速蔓延。1978年后,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与社会贫富差距被逐渐拉大,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拐卖人口罪行在全国范围内愈发严重。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探析》指出,社会形势的复杂、变化多端,拐卖人口犯罪的现象也随之愈发的严重。为应对这一困难局势,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把法定最高刑提升至死刑,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与此同时,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拐卖人口行为,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明确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同时详细列举了拐卖人口犯的多种处刑情况及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等,着实给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便利。
当时拐卖类犯罪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妇女和儿童,且对于被害者及其家人危害性特别大,有相关人士呼吁提出,要从刑法上强化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为回应,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发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1991年《决定》)中,增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这5项罪名。
但有观点指出,这一决定虽然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立法上却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并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对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为进一步正确认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了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具体几种情形。
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曾主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并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专著出版。据王志祥的研究,相对较为完善的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才形成的。
▲图据视觉中国
王志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1991年《决定》基础上,1997年《刑法》将第240条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将原有的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加重情形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范围。此外,在刑罚上,删除了《决定》中罚金最高1万元的数额限制。
在第241条、第242条第2款与第416条第2款分别保留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同时还在第416条第1款新设立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体系,便由1997年修订的以上5项“涉拐”罪名共同构成。
除此之外,1997年修订《刑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将已满14周岁的男子排除在了拐卖犯罪的对象之外,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也不再被作为拐卖犯罪处理。至此,拐卖犯罪的侵害对象就仅限于妇女和儿童,结束了一段时间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并存的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胜教授在2010年接受《检察日报》时,曾对1997年《刑法》取消拐卖人口罪的发表过看法。韩玉胜认为,之所以取消拐卖人口罪,其一是大量的司法案例证明,拐卖人口的行为主要是集中在拐卖妇女和儿童两种行为,从当时情况看,妇女、儿童处于社会的最弱势地位,需要刑法给予特殊保护,这种修改顺应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其二是因当时拐卖人口罪规定的刑罚比较轻,不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一般情节的拐卖行为起不到应有的规制作用;最高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对一些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起不了威慑效果。
有学者分析称,1997年《刑法》作此调整,原因在于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稀缺。不过,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在山西洪洞就发生过“黑砖窑”事件,多名14周岁以上的农民被拐骗到砖窑里,每天被强迫劳动并被限制人身自由;2010年,西北某县也出现了非法雇佣年满14周岁“智力障碍”人员的“包身工”事件。
针对这类情况,王志祥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某些原本属于犯罪的行为已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将此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才有了合理的基础。而拐卖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既不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轻微的行为。而且,既然拐卖人口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人格尊严的侵犯,那么,无论被拐卖对象的性别具体如何,均不应当被区别对待。
同时,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取消“拐卖人口罪”,将拐卖犯罪的对象限制为妇女、儿童,属于人为地制造立法漏洞,还会造成拐卖两性人的行为无法被刑法评价的局面。
较为完善的惩治体系确立后,为进一步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2000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规定为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并将在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犯罪也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在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压打击下,2010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共1353件,其中,被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达1319人。
1997年《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沿袭直今,其中较大的改动出现在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1997年《刑法》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重对收买方的刑罚。
▲图据视觉中国
02为何买卖不同罪?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惩处呈轻刑化
专家介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惩处呈现轻刑化的特点。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定罪的决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当时,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其第三条明确指出,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对于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第三条还规定其他数罪并罚的情形: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当时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与此同时,第三条也规定了出罪情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颁布一年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1992年颁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该文件对1991年的《决定》作出进一步阐释。
如何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解答》提到,首先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其次,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还提到,若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式写入1997年修订的《刑法》,其规定几乎全面沿袭1991年的《决定》。
对于何种情形下的收买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作出进一步解释。《意见》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应当追究收买妇女、儿童者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等。
同时,《意见》也细化了收买妇女、儿童罪从轻和出罪的情形,如:对被拐妇女儿童未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等。
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和综合治理之下,国内拐卖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不过由于买方市场存在,仍有妇女儿童被拐。据《法制日报》报道,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解救被拐卖儿童1.3万人、妇女3万余人。时任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群众的反拐防拐意识显著增强,有效减少了发案。但由于买方需求依然存在,贩卖婴儿犯罪仍然屡打不绝,外籍妇女和智障妇女逐渐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有学者发现,2014年到2015年间,随着寻亲类的影视作品和大型公益寻人节目上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再次进入人们视野,收买行为也被推上风口浪尖,不少学者和网友呼吁严惩买方,要求买卖同罪。
这些呼声和关切也体现在随后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收买方入刑的规定是其中一重大变化,第241条第6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意味着,从立法层面来看,无论如何都要追究被妇女儿童收买方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变化,王志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论是《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前的规定,还是颁行后的规定,均体现出对收买方处理的宽缓化。当然,颁行后的规定体现出了对收买方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既可以起到分化犯罪分子的作用,还可以减小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
至于宽缓化的原因,2010年,最高法的周峰、薛淑兰和赵俊甫曾撰写《〈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中指出,考虑到在我国,出于非法结婚、非法收养动机收买妇女、儿童的占较高比例,“为了减少解救阻力,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了两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然而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误解,导致对收买行为打击不力、出现宽缓化现象。文章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属于授权性条款,并非所有不阻碍返回原住地、不虐待和不阻碍解救的,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收买行为人具有相关恶劣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立法精神和规定。
因此,为了有效惩治收买犯罪,并合理确定惩治范围,《意见》第20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列举了7种情形,作为是否追究行为人收买犯罪刑事责任的参考,其中部分情形如果还构成其他犯罪的,对收买人应当数罪并罚。
王志祥分析称,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言,采取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总体上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相吻合的。尽管买和卖一般而言是相互对应的,但从拐卖犯罪产生的诱因来看,拐卖行为的发生和收买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关系,拐卖类犯罪预防和惩治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而且,与出卖行为的多样性相比,收买行为从形式上要单纯得多。这些均决定了收买行为的刑罚配置不可能与出卖行为等量齐观,对之只能处以相对较为轻缓的刑罚。
▲“严打拐卖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屏公益广告。图据视觉中国
03专家建议
罪名应变更,收买方量刑幅度应提高
针对近期引起关注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近日,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先后发声,呼吁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并表示将会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相关议案、建议和提案。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潘向黎与樊芸都建议,加重对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惩处力度,强调同罪同罚。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呼吁还呼吁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高刑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反拐达成切实效果。”
不少学者、律师表示,现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在立法上仍存完善空间。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盛洪此前发文提议,取消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有关“买卖”的说法。他表示,纯粹的“买卖”定义,是指某人用属于自己的物品,去交换别人的物品或钱币。而妇女并不是这种意义上能够被进行买卖的物品,当法条用“买卖”来描述相关犯罪行为,会在法律概念上造成扭曲和混淆,使得人们在无意中劫持、转让并控制妇女的暴力犯罪参照“真正的买卖”来认识,更暗含着对妇女人格的否定。
王志祥也赞同变更拐卖妇女儿童罪名,“这样的罪名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否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将“违背被害人意志”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在面对自愿被卖的妇女或者出卖不具有意志自由的儿童的情形时,就无法得到合理的结论。
二是拐卖行为分离与拐卖妇女、儿童所要求的拐卖两种行为同时具备之间存在矛盾。王志祥表示,从立法本意上讲,“拐卖”,顾名思义,就是“拐”与“卖”的统一。这就表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其介绍道,在过去,就拐卖人口犯罪活动而言,在拐卖人口的过程中,拐、运、卖几个环节一般都由同一犯罪分子所为,“拐卖”这一特征比较明显。但后来,司法实践中“拐”和“卖”分离的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本地人贩子与外地人贩子相勾结,实行“拐”“卖”分工的“一条龙作业”,如“拐”者未“卖”,“卖”者未“拐”的中转、运输、介绍、收买、转卖、窝藏等行为。
三是贩卖人口手段的多样化与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特定行为的矛盾。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贩卖人口行为的手段至少有十余种之多,这显然是“拐卖”难以囊括的。
王志祥也表示,建议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拐卖”说法为“贩卖”,“该类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格尊严,强调的是人不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这里强调的是对‘卖’行为的规制,而‘拐’仅是实现‘卖’的一种手段行为。继续使用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表述,可能会导致应受刑法规制行为范围的不当缩小。”
除了变更罪名之外,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或最高刑可以有所“尝试”。
张志伟告诉红星新闻,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不同情况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差异较大,需区别对待。他认为,需要对最关注的、社会性危害最大的盗抢类拐卖儿童犯罪或者拐卖妇女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他表示,通过大数据整理的一些案例来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较轻,实际上收买人应面临数罪并罚的惩处,“不光是收买犯罪,还有虐待、强奸,是数罪并罚,立法的原意是这样。”
不过,张志伟表示,在司法实践和判决中,数罪并罚的几率太低,且大部分仅以收买犯罪处罚,有些还判处了缓刑,“这事实上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收买被拐妇女)主观恶性如此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如此的摧残和蹂躏,却处以一年左右或者三年以下的缓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收买犯罪的最高刑。”
有观点指出,立法仍需进行利益权衡和时机考量,若要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相关法条做出改变,现下不失为良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撰文指出,一方面,从1979年刑法确定拐卖人口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入罪,1997年刑法增设相应罪名,到2015年刑九修正案将收买行为一律入罪,两高公安部一系列解释性文件也对有关行为予以细化,实际上已经为全面彻底在立法上禁绝有关行为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科技水平进步以及政府治理、监控人口的能力增强,拐卖行为可能业已减少,同时基层执法动力和激励机制近些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修改法律面对的各种阻力正逐渐降低。此外,试管婴儿等生育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来中国对生育政策的放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拐卖儿童的买卖市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尤其是立法领域相应考量究竟走向何方,仍待有关部门决策。
红星新闻记者 陈怡帆 潘俊文 实习生 陈鹏多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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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判凌迟之后犯罪率降不降,还轻化
强烈支持加大买方量刑力度,坚决从源头上打击杜绝拐卖人口!
唉,抓两只鸟都判刑的10年。这人贩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300%以上的利益就会让人陷入疯狂,需要承担的风险越低,越会驱动人们铤而走险,你不如试试把走私贩毒的量刑减轻,看会不会减少以上的犯罪行为……扯什么蛋哦,抓一个人贩子,让相关人员全部牢底坐穿,社会性死亡,才是真正减少此类犯罪的方法,因为风险大于收益。不要去依赖人性的善,因为参与拐卖行为的人,往往不具备这些。
什么重刑,直接死刑。还有什么比这个跟伤尽天良的了?
买方没罪?没有买方市场,卖方卖给谁?
支持重刑
砖家的逻辑总是这样惊奇,历朝历代都死罪,居然今天轻判,如果砖家的小孩被拐打断四肢乞讨或器官贩卖还会这么想吗?犯罪成本低就是鼓励犯罪,贩一人坑一家族社会影响极坏,必须死刑。
对于人贩子应该脸上刺字,人贩子要远离,
买方视为绑架罪才行
一旦发生买卖双方,都判死刑!
抓到就枪毙,你看他们还敢犯案?
我的建议就是拐着买着一律枪毙。
拐卖人口罪应死刑! 也可十五年,二十年,死刑。概不减刑。
我觉得,人贩子应该用来虐杀取乐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支持买卖同罪。很多人贩子都是知道了有需求的人才会去拐骗,大多数的人贩子不会拐回来自己养吧,从这个角度看买方比卖方更可恶。
嫖娼违法的抓的那么积极,犯罪的又不见那么卖力抓。
这种事只有快刀斩乱麻,长痛不如短痛!量刑轻,只能助长这种犯罪长期存在,重刑才能镇住!
扯淡的专家,这样犯罪成本更低。
轻罪重刑是中国传统,总有专家脑壳有病
人贩子泯灭良心应该判挖心之刑!
一旦抓住 买卖双方均直接死刑 你看看会不会还这么多案件出来
废除拐卖人口罪,一律按绑架、非法拘禁、强奸论处!
卖买该同罪,没人敢买没有市场才会杜绝人口贩卖
怎么能轻化,必须死刑,看看还敢不敢了。贩卖的死刑,购买的无期
中国专家本来就是扯拐
对犯罪分子讲民主人权,是对遵纪守法的公民的无视。
从主观性和危害性来看,拐卖应该二十年以上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逮到直接砍脑袋,你看还有没有人敢
查查明朝对于人贩子的处罚,现在简直是太差了
嗯,对的。酒驾也立即放行,减小驾驶员想跑造成事故的风险。还有股市也停止,防止亏损者跳楼。
什么时候刑法是用以后的效果来判刑了?专家智商堪忧,无论那条法律都是用造成的后果来量刑,拐卖儿童死刑都不过分,被拐卖一个就会造成一个家庭或者几个家庭都毁了
提出这个建议的所谓专家是不是人贩子
拐卖人口者直接死刑
直接买卖双方都死刑 以及知情不报无期 看还有人敢拐卖嘛
买卖双方枪毙!经公安机关登记后可以收养,直到寻到家人
专家建议取消贩毒死刑,减轻缉毒警伤亡
自从重处罚酒驾后明显降低犯罪率,拐卖也一样,更应该加大力度,捉到后最好送到家乡广为宣传
应该重典惩治,然后开放合法买卖途径,毕竟十几亿人口,总有些养不起孩子有些生不出孩子的,开放合法途径,双方监护人到位,法律公正,登记入户。堵不如疏,如果两边都是自愿的就应该给与理解,如果是那种偷抢的,就应该重典!甚至死刑!
这就和销毁核武器讨好美国一样
减轻解救难度都是发生后补救措施,最重要是的重刑震慑想法做的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笑着哭] 有买方,才会有市场
就得重刑,别一天拿你们所谓的那种“高尚任何”去测试人贩子的“良心”
把专家的妻儿拐卖一下,谢谢
买卖人口,应该杜绝!
逮住就死刑,看谁敢
我认为应该重启十大酷刑,这种人真的该死,
终于有个明白人了
轻刑只能是像割韭菜一样,割一波过一久又来一波,因为刑罚力度低,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只会是源源不绝的出现,而刑罚力度大点,直接20年无期起步,当风险严重收益时,相对的犯罪就会少了
我孩子如果被拐,我支持人贩子死刑甚至处以极刑,孩子哪怕被他们杀了,也比将来到处找,找到之后反而认买他的人当亲人好[捂嘴巴],真到那个时候,比死了还难受,认贼作父母,亲父母反而当仇人看,惨绝人寰
就是因为量刑太轻,所以屡禁不止,应该是:凡是拐卖人口的抓一个枪毙一个。
简单的事硬是被“文化人”搞得那么复杂,法律工作者有时就是碍事者。每个人不都心知肚明的吗?要是他家里有人被弄走了,还去研究或扣字眼吗?奇葩的紧
解救有什么难度呢,该抓抓啊,袭警就不算罪了?
轻判买家只会增加救治难度,因为买家会有恃无恐。反而是买家入罪后,犯了重罪,别人再帮助就是包庇。而且,买家的罪也分轻重,为了不判重罪,他们会考虑考虑是不是要阻拦救助。
其实现在的死刑公开执行,多宣传宣传,犯罪率怕是要降一点。
我觉得卖方直接无期或死刑,买方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看有没有虐待吧,那种殴打虐待,拿人不当人的,直接枪毙吧
贩卖人口,斩立决;采生折枝者,凌迟!
这种说法其实是行不通的,倒反会更纵容这种罪行泛滥。
有伤害受害者情节的腰斩,有强奸杀害情节的五马分尸,有多次数量大情节的凌迟处死,做保护伞的溺死在化粪池里
那这逻辑改成直接批评教育不是更好了?
买卖直接死刑,我不信有人敢拿命换这几万块。
历史以来拐卖人口都是重罪,现在怎么了?
说要量刑减轻的砖家,可以去试试
我就想问一句:现在量刑很重吗?
买卖妇女儿童,就是行贿和受贿的区别。买方无罪是说不过去的。
专家脑子里装的是💩吗?什么人都能称为专家[好生气]
这专家不够魄力!应该奖励人贩子!每拐卖一人自动到派出所备案的奖励十万,这样警察坐在办公室里都可以破案,一个得钱一个升官皆大欢喜呀
直接枪毙,肯定能减少
你和人贩子讲人性真善美?脑子有坑吧
减刑,这是鼓励大家都去拐卖妇女小孩吗[得瑟]
人贩子是不是行贿比较多才得到宽松的
拐卖妇女判三年,拐卖大熊猫无期起步。
难度不管大小,关键是得有人去解救
砖家害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不敢越规,没了拐卖何来解救困难一说?罚得轻就有恃无恐,拐卖频繁,这才是重大伤害和困难。
这我就呵呵了,还特么的视情况而定,还特么的视什么情况,抓住就直接死刑,而且最好是凌迟,或者车裂,该死刑就死刑,没商量。
如果买卖都直接死刑,应该可以没有!
专家?呵呵呵…百姓喜欢的专家都是默默无闻的…
主要是转变观念,有没有娃不重要,那就没了买卖
解救难度是降低了,整个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毕竟有了法律保障
很简单 买方死罪 卖方轻罪
坦白罪行,配合调查,找回被拐人口的,按现行法律判处,不坦白,不配合,找不回的,枪毙
轻刑化减少大幅度人贩子狗急跳墙杀人灭口的比例,会保护很多被拐卖婴幼儿惨遭毒手
买方直接从重处罚最低三年起判,拐卖妇女儿童的直接十年起判,作案情结严重的死刑[呲牙笑]重罚才能从根本上打击这些违法犯罪分子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支持加重加倍刑法,脸上刻字。户籍备案。限制出行,定时去公安局报到。
砖家说轻判有助于破案,那这样吧人人贩子抓到就给当屁放了这样够轻吧,来看看是不是以后人贩子会消失
你们这些没人性的家伙,一抓到犯罪分子就要弄死人家,就要判死刑,你们就没一点同情心吗,你让人家家人怎么办,人家家人也会失去亲人难过啊。所以我的建议是把他家人也一起判了,一家人就是要整整齐齐。
重刑一样是震慑!
古代为什么造反的人相对较少 因为凌迟诛九族 按专家的意见应该怎么判
通过增加犯罪数量来提高逮捕数量,牛逼想法。
如果不采取死刑,我支持那个脸上刺字的,而且每隔一年要到当地部门年检一次,就该走到哪里都人人喊打才行。
只可恨人贩没有拐到这些专家的女人和后代,不然这种专家怎还会顺口开河?
买卖儿童,就该枪毙,
拐卖这种人就该实行连坐制度,一人拐卖,全家坐牢,从内部瓦解敌人。
抓住就枪毙,比轻刑管用
都应该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助于这种犯罪的发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害苦了无数被拐的家庭,严重抗议此法并要求全国人大整改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标准
买妇女至少要犯有强奸罪吧
建议减刑的专家,都是屁股决定脑袋。
必须严刑,抓住就吃花生米谁还敢搞[汗]
贩卖成年男性不犯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