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启航教育培训第41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2-20 17:25:35

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若是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在限定时间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可以事先做一些风险评估,针对主要商品的核心类别可提出变更申请,同时再申请新商标,或提出驳回复审,同时再进行变更。非核心类别或核心服务可不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1类74094246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图形”为申请人金启航教育培训(深圳)有限公司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各方面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09424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图形”为申请人公司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