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的电影《八角笼中》获得22亿的高票房,恩波俱乐部也因和电影的合作,成为享誉全国的俱乐部,这本是双赢的事情,没想到在时隔一年后,双方会因利益分配撕破脸。
11月21日,成都恩波格斗俱乐部负责人“钱云龙”到成都市郫都区派出所报警,指控王宝强及公司在影片《八角笼中》,票房分成问题涉嫌诈骗,随后,钱云龙拿着受案回执,在派出所门口录视频回应。
钱云龙称,恩波俱乐部和王宝强合作《八角笼中》前后耗费5年,俱乐部为电影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本就困难的俱乐部更加困难。
钱云龙直言,在电影上映到现在,我们没有收到王宝强的任何回报,称这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直言被人利用了。
钱云龙最后无奈地说,自己俱乐部今天也是被逼无奈,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俱乐部伸张正义,维权。
随后,有狗仔称通过知情人获悉,恩波俱乐部在和王宝强合作的5年间,从筹备拍摄到宣传,俱乐部给予了王宝强的全面支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高达数百万。而王宝强在合作的期间,采取了各种欺骗、拉拢、开空头支票等种种手段,骗取了恩波以及俱乐部的支持。
该知情人还透露,王宝强曾承诺给恩波俱乐部5%的票房分账,但当《八角笼中》大卖22亿之后,王宝强反悔了,翻脸不认账,对恩波俱乐部不理睬,至今未支付任何报酬。
被“恩波俱乐部”负责人钱云龙的指控欺诈后,王宝强方也是火速回应了。
11月21日晚,王宝强工作室在多个平台回应被指诈骗一事,发布了一张《八角笼中》的海报,并配文:“称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无愧于心,绝不负信任 ,并称静待法律的结果。”
可以说,王宝强的回应是十分强硬的,多说无益,一切交给法律。
随后,《八角笼中》制片人刘勇,发长文力挺王宝强,并晒出多张转账证据。
刘勇称,作为制片人,全程参与了《八角笼中》的拍摄,必须站出来替王宝强说清楚,简直太气人。
其一,恩波对于《八角笼中》的授权合同,白纸黑字签得清清楚楚,而且已经支付完毕。
其二,恩波生病住院期间,王宝强飞往成都探望,直接支付了恩波30万的医疗费用。
其三,宝强曾代表《八角笼中》剧组参加格斗公益慈善赛,募捐了30万,打入了恩波俱乐部指定的体校。
其四,对于此前狗仔爆料王宝强虚假慈善一事,宝强自承诺帮孩子们上学之后,就一再叮嘱团队要执行到位,而强棒孩子们因为有孙教练帮助,如今事业发展的较好,而山区里孩子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每年都会按时给还自己转生活费和学杂费。并晒出家长感谢信和转账记录。
下图为多位孩子的生活费转账截图:
最后,《八角笼中》制片人,怒怼道,本来就是默默帮助这些孩子们,真不知道狗仔是什么意思,偷偷录音抹黑宝强。更不明白恩波格斗俱乐部的意图,救了恩波一命,如今却上演农夫与蛇,真是索求无度,贪得无厌帮助换来陷害,我尽了力所能及的事情,没有人有义务为你的经营不善负责。
总结来看,王宝强近期主要陷入两个风波,一次是10月中旬,被狗仔爆料曾承诺资助电影里小演员上到大学,不过该事件已经被马虎教练孙领峰澄清,是狗仔偷录的录音,且王宝强和自己没有签资助合同,也不打算向宝强要资助。
而从刘勇晒出的账单来看,王宝强团队已经默默资助山区孩子很长时间了,承诺没有落空。
而宝强的第二个风波,就是这次被“恩波”负责人钱云龙指控诈骗了。但钱云龙并未拿出任何证据证明 ,而从王宝强方却拿出多个转账证明,并回应很强硬,网友们多半是相信王宝强人品的。
而且,恩波俱乐部,称王宝强曾承诺给自己票房分成没兑现,小海认为不太可能。要知道像类似这种合作,投资方一般都是前期买断版权,也会对俱乐部支出一些劳务费,不太可能承诺票房分成。但是分5%的票房分成,也有点 太痴人说梦了。
有业内人称,电影上映后,院线就要分走55%,国家要扣除8%(税和发展基金),发行方还要扣除15%的发行费用,七七八八扣下来,投资方也就只能获得38到40%%左右的的票房收入,再减去宣传、和拍电影的投入,演员片酬等,实际到手的不足总票房的30%。
而一个俱乐部,只是参与了电影的合作,而且在已经拿了授权费劳务费的情况下,还要分走5%的票房,简直有点太异想天开了。
而且,小海认为,钱云龙称自己俱乐部因和王宝强电影合作导致经营困难,也说不通,因为电影成功后,对俱乐部的加持只会越来越好,如果说如今经营困难,只能是环境因素或者管理问题。
最后想说,王宝强从一个草根如今成长为一名实力派演员,导演很不容易,且人品已经经历过证明,此前离婚大战时,经济人和妻子马蓉,都没有爆出他的黑料。打官司时不忘借钱交税的人,小海断不会相信他会诈骗。当然,静静期待法律调查的结果。
不懂感恩!没他捧红你们,你们估计都倒闭了
王宝强最会炒作,看来有新电影要播了
果然娱乐圈都是人吃人的地方。而且稍不留神就被啃的骨头都没有
相信宝强的人品
看着王宝强没后台没背景都来欺负他,不信谣,不传谣,相信法律,相信宝强[点赞][点赞][点赞]
那条狗出狱了,是不是在后面捣鬼
自导自演而已,博流量打广告
长得好像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