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被抓捕的时候,是否也曾经想过隐瞒自己的其它罪行,以为那样就可以免于处罚。事实上,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们,如果被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将会直接被加刑。这是一条严苛的规定,为的是让犯人们明白,即使身陷囹圄也不能心存侥幸。
犯罪嫌疑人阿木,于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2017年8月1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商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被告人阿木克机被解回大邑县看守所羁押。原来公诉机关经过其他渠道得知,在2015年5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阿木克机和莫石曲坡等人驾驶一辆川A号牌的银灰色面包车来到大邑县晋原镇“恒昌格兰郡”工地,盗窃了工地内电梯专用电缆线,总长度为179米。之后,他们驾车逃离现场,不久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们弃车逃离。经过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039元。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外,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阿木克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结果被告人阿木克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