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信用中国(湖北十堰)官网获悉: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黄梅黄小高速加油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7744632991H;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竹山市监处罚﹝2024﹞103号;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5日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基数是1190升,经检验,上述92号汽油甲醇含量(质量分数)、氧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被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实际经营者瞿迎九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供述该批次92号车用汽油是2024年2月25日联系山东人苟金令购进的,数量为5吨,单价9000元/吨。现已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5日抽样时库存的1190升92号汽油于2024年3月6日销售完毕,从2024年2月25日购进该批次92号车用汽油开始至2024年3月6日批次92号车用汽油销售完毕时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汽油16330.76升。
2024年4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92号汽油、95号汽油进行了执法抽样检查,抽样时92号汽油的抽样基数为26390.75升,95号汽油的抽样基数为29414.92升。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92号汽油、95号汽油氧含量(质量分数)及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均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被判定不合格。
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油品来源及销售情况时,当事人实际经营者瞿迎九供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称该批次油品是联系山东人苟金令于2024年4月17日从东营市汇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量为32.42吨,单价7500元/吨,没有付款也没有开具票据,购进油品规格型号为95号汽油,先被卸入该站95号汽油储油罐中,95号汽油储油罐装满后将剩余部分卸入92号汽油储油罐中。
2024年4月18日抽样后担心抽样的油品质量不合格于2024年4月19日将上述两个罐中的油品抽出存放在自己的油罐车中(自述数量33.3吨),2024年4月24日退回山东供应商。经过执法人员到东营市汇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瞿迎九供述及提供的油品退回材料无真实性,无法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24日将两个罐中抽出的油品(自述数量33.3吨)退回给山东供应商。
本局认定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15时至2024年4月19日销售(通过加油枪销售及从油罐抽出直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汽油26390.75升、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5号汽油29414.92升。2024年4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2024年4月18日抽检不合格的92号汽油、95号汽油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o.HG202401220、No.HG202401221),对涉及92号汽油、95号汽油的储油罐及加油枪加贴了封条。2024年5月19日再次到当事人调查时,当事人已将部分封条撕毁并正常对外销售。
受本局委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湖北黄梅黄小高速加油服务中心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勤信鄂专字【2024】第0035号),确认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594425.13元,违法所得为18851.15元。
当事人自2024年2月25日到2024年3月6日期间销售的92号汽油被检验不合格,2024年4月18日15时至2024年4月19日销售(通过加油枪销售及从油罐抽出直接销售)92号汽油、95号汽油被检验不合格,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违法事实。
上所述,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2.8倍的罚款1664390.36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51.15元。罚没款合计1683241.51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7。
值得关注的是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成立2006年6月6日,注册资本17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严少杰,经营范围为成品油零售;在2015年6月到2017年11月连续3次被黄梅县市场监管局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累计罚金5.18万元。而此次的罚没款合计1683241.51元,能否让该加油站“长点记性!”
来源:信用中国(湖北十堰)官网 行政处罚、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