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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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资金流转至关重要,“过桥贷” 作为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常被用于企业或个人在偿还旧贷与获取新贷的过渡阶段。
然而,当银行口头承诺续贷,借款人借助 “过桥贷” 偿还旧贷后,银行却拒绝放贷,此时银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吴某欠某银行300万元的借款,为了偿还对银行的欠款,吴某与银行有关责任人口头约定:吴某从他处以高息借得300万元,用该笔资金来偿还对银行的欠款。在旧贷清偿之后,银行承诺向吴某发放新贷,新贷资金用以偿还他处的借款本息。后吴某通过另行借款偿还了对银行的欠款,但银行事后拒绝向吴某发放新贷,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银行违约,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法院能否以吴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民一庭在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明确:
法院不能仅以吴某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而是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认定事实。
本案中,鉴于吴某从别处借款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
可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且存在“过桥第三人”。
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高息借来相应款项并偿还旧贷后,银行事后不放贷,从而使借款人陷入困境。而在借款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往往都是“君子协定”,很少有书面证据,因此,借款人在诉讼中面临着证明困难,借款人难以证明银行有发放新贷的义务。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
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借助双方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借款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而认定事实不存在。
周军律师提醒,当银行口头承诺续贷,借款人借助 “过桥贷” 还款后银行拒贷,借款人并非只能自认倒霉。通过收集证据,证明银行对 “过桥贷” 相关事实明知且有发放新贷义务,借款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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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为贵
不还本续贷就解决问题了,非要整那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