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其违法办案线索

张灰灰说事 2024-09-18 16:56:47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导者,要务必做到不忘初心,公正执法,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使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法官违法审判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故意违背事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不认定或错误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者故意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职责,或者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3)导致严重后果: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公民财产损失、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或者伪造材料、证据制造假案等。

(4)情节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5)司法程序: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通常发生在司法程序中,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6)司法责任: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必须由司法责任来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必须由司法责任来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如果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怎样界定法官违法办案?法官在办案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等七种违反审判责任的情形,必须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如遇法官违法办案,我们应该怎么办?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采取审判监督程序来防止法官违法判案。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纠正生效判决和裁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确保司法公正。

主要特点:

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提起机关: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

审理程序:根据提起机关及案件的不同,可能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

提起途径: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法院依职权: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履行职责,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审判的法官的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受理、审查、核实,对于其违法犯罪事实,作出相应的惩戒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法〔2021〕319号)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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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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