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国企副总经理李毅因向朋友借款50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的依据是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蹊跷的是,检察院在对李毅提起公诉时,未向法庭出具李毅亲手书写的借条作为证据在法庭进行质证。
但有证据证实,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另有其人。
李毅表示,多方信息证明,时任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蒙永山(系全国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检察长,受贿2112万被判11年)操纵了此案。
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祸起借款李毅原来是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润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地润公司拟上市,发动员工认购原始股份。李毅向周边亲朋好友借遍了,仍没有凑够认购股份的钱。无奈,他向做矿的朋友谢风闪借款50万元。
2010年1月,两人在银行柜台前办理借款手续。谢风闪通过银行转款50万元到李毅的账户。在银行柜台,李毅用银行用纸写了借条,将汇款凭证一并交由谢风闪保存。
李毅用借款购买了公司151515股权。但公司并没有成功上市,李毅的股份无法变现,暂时没有能力按借条约定时限归还借款。李毅就和谢风闪商议,将购买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谢风闪,约定股权变现后的收益全部归谢风闪所有。
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归还借款。万万没料到,这起正常的民间借款行为,竟给二人带来了牢狱之灾。
法院判决称借条已撕毁,当事人证实借条还在自己手中时间来到2015年12月,广西有色金属集团高层涉及贪腐案件。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督办案件。该专案组主要成员是玉林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时任自治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是蒙永山。
因李毅和谢风闪之间的借款行为,两人也被卷入了案件中。事情起因是,2009年初,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地润公司有意向收购贵州泥堡金矿,就指派地润公司副总经理李毅做尽职调查。李毅是中南大学地质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是矿产专家。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第三方公司评估结果,公司高层决定以9000万元全资收购柳州金娃娃公司所持有的泥堡金矿股份。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公司《评估报告书》结果,该金矿黄金资属源量24吨,金矿探矿权资产实际价值在3亿元以上。
因谢风闪在金矿占有投资股份,西乡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李毅和谢风闪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李毅向谢风闪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涉嫌受贿罪。
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因李毅涉嫌受贿罪,2016年1月22日,经南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西乡塘区检察院认定李毅受贿的主要证据是:银行转账凭证、收购协议、考察报告、股权代持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该《起诉书》称:2015年,因地润公司领导被调查,李毅基于害怕,找到谢风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但一直未将50万元退还给谢风闪。
但二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显示,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是2011年5月8日,是在地润公司领导贪腐案发4年前。
而实际情况是,地润公司贪腐案暴露,正是李毅主动举报的结果。李毅表示,凭着党性和良知,他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纪委举报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挪用资金5000万元给贵州省天柱县金娃娃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李毅表示,他在被西乡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审讯期间,血压陡升,精神恍惚,一周内,广西中医院附属医院医疗人员两次对其采取抢救措施。
李毅称,办案人员说,有借条也不是借款关系,法院会按照检察院的意见来判决的。并要求他承认已将借条撕毁。
而实际情况也似乎印证了此办案人员的说法。2016年的西乡塘区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确认的证据有:2011年1月,在其未实际还款的情况下,谢风闪向其出具50万元的收条,并将之前的借条撕毁。
而事实是,50万元收条至今无实物。借条原件至今仍保存在谢风闪手中。
行贿者和受贿者均另有其人而该案件实际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另有其人。玉林人吴六灵夫妇是贵州泥堡金矿的大股东。有证据证明,夫妇二人共向地润公司总经理李赋屏、地润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智芳行贿150多万元。其中,李赋屏和吴六灵是校友,且在校时是同一个导师。而张智芳和吴六灵是老乡,都是玉林市人。
在此案中,吴六灵仅被带走几天后,就得以取保候审。李毅称,多方信息可以证实,时任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蒙永山、某市检察院检察长(目前在职)都在此案中起到关键作用,而二人都是玉林籍官员。
蒙永山受审
2016年10月31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后,李毅提出上诉。2017年1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随后,李毅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0年3月,南宁市中院驳回了李毅的申诉。李毅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1年3月,广西高院称李毅的申诉不符合重审条件,决定对该案不予重审。
今年年7月19日,李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回复:“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
如今已过去5个月,李毅仍未收到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