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能怀孕,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婚姻张丽珍 2024-08-22 02:09:37

“2017年,广西的周某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女方未告知男方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

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 。婚后,丈夫与妻子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

2022年7月,妻子因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与治疗,经多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

丈夫认为妻子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该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但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对此,法院认为: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患该病的情况,但此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的角度,分析此案,认为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是否为重大疾病,而在于妻子是否隐瞒了?

从妻子开始患病以及治疗的时间上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工作、生活。

所以,只是存在曾经患有疾病的情况,而直到四年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妻子一直未有发病迹象。因此,不存在“隐瞒”情况!自然也就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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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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