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走私出境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走私贵重金属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中国法院网 2025-01-23 10:20:56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走私黄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珊、谢某璇、郑某秋、袁某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20日,被告人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受他人雇佣,由吕某森作为押货人员,伙同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以贴身藏匿的方式,欲搭乘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后在海关监管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经查,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走私贵重金属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计走私贵重金属12,960.68克。经检测,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99.8-99.9%的黄金粉末。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吕某森、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五被告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案

本案较以往的走私贵重金属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被告人系以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并通过搭乘邮轮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的监管。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还会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就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即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五被告人皆受他人指使将黄金粉末走私出境,数量为12余千克,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本案的审理,对广大公民而言也是一次警醒,切勿因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据此,确需携带贵重金属出境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海关申报。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高卫萍 谢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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