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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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那么如果未登记但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感情破裂后要返还彩礼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明确: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
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已经共同生活并于有子女的,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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