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乐渭
新冠疫情期间,各高校对出入校园实施了严格的管控措施。疫情结束以后,多数高校虽然放松了管控,但对非本校师生员工的出入仍然实行较严格的限制。比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需要提前预约,要刷身份证进入等;个别高校甚至规定入校要事先经过专门的批准,未经批准则不得进入,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这种批准是无从获取的。
高校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高校是否可限制甚至禁止社会公众进入学校。但它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高校应该对开放校园抱持何种态度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据此,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特定学校可以自主开展包括校园管理在内的内部管理活动,可以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校园。在此意义上,高等学校决定实行封闭管理或对社会公众进入校园进行限制,乃是其办学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高校限制社会公众进入校园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是适当的。相反,无论从当前的法律规定看,还是从高等学校的性质看,乃至从实际管理的效益看,高校向社会公众开放校园都应该是一种常态。
首先,《高等教育法》尽管规定了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但同时更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是面向社会基础上的自主办学,而不是封闭办学。尽管特定高校限制社会公众进入校园并不等同于与社会隔绝,但至少与向社会公众开放相比,后者是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更符合法律有关“面向社会”的要求。
其次,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是公立高校,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高校,更是多属公立高校;即便是私立高校,也在经费、税收等方面享受着公共财政的补贴或优惠政策。换言之,中国的高等学校,或多或少,都是带有一定“公”的特性。对于公立高校而言,作为公物,它承担着服务于公众的职能,原则上应该允许公众进入和参观;对于私立高校而言,由于其也带有一定的“公”的性质,它也不能完全如通常的私人财产或场所那样进行封闭的管理。
再次,从高等学校本身的定位来看,它也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具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基于此,高校也应该努力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尽可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持对社会公众的开放性。不仅如此,高等学校作为知识、文化和思想的创新者、引领者,这一特性本身就要求它们应该秉持开放的心态。如果连向社会公众开放校园都无法做到,那么,难以想象这样的高等学校可以真正成为进行有意义创新的主体。开放校园是开放心态的反映,有开放心态尚且不一定能创新、引领,一旦失去开放心态,则更难言引领、创新。
最后,对社会公众实行严格的限制,尽管可给校园带来秩序和安全,但秩序和安全不应该是高校追求的全部价值,甚至不是主要价值。从管理效能的角度看,高校对社会公众进入校园的严格限制,反而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负面效应。例如,一些著名高校限制入校以后,带人入校就成了一门“生意”,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还可能夹杂着腐败现象。可见,严格的限制入校,有时可能带来高校形象的恶化、风气的败坏和腐败的滋生。
基于以上原因,高等学校若无特殊情形,原则上应该对社会公众开放,对进入校园的社会公众,除必要时实行与校内人员同等的安检措施外,不应该施加其他限制。
当然,对社会公众开放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时候,当进入特定高校的人员过多,以至于影响到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时,则可实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可以考虑以不影响教学、科研活动为标准,实施限额预约入校,约满为止;在必要且条件成熟时,特定高校也可开辟对外开放的区域,限定社会公众的参观路线和范围。
但无论如何,对高等学校而言,校园向社会公众开放应该成为常态,对社会公众实行限制应该属于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