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依约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后,发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及运费,是否合法?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秦新(化名)通过微信在甲公司处订购大蒜以销往刚果。2022年1月16日,甲公司按约将大蒜装车后,委托物流公司通过海运发货至秦新指定的境外收货地址安哥拉罗安达和收货人K某。2022年3月7日,甲公司按照秦新的要求将原来的邮寄提单改为电放提单,并将电放提单发送给秦新。2022年3月24日,K某将大蒜提走并通过陆运运往刚果。2022年4月12日,大蒜到达刚果后,在当地有关部门出关检验时发现大蒜存在腐烂变色、气味难闻等质量问题。秦新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及运费,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是如何确定涉案大蒜交付的时间;二是甲公司是否违反质量担保义务。
关于涉案大蒜交付时间的确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向甲公司签发案涉电放提单后,甲公司将提单发送给秦新,即是把货物所有权凭证发送给秦新。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秦新确定的收货人K某后,甲公司与秦新即完成货物的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均转移到秦新一方。
关于甲公司是否违反质量担保义务。经刚果有关部门检测,涉案大蒜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为保存不当。考虑到大蒜对干燥程度等保存条件具有较高的要求,海运时有冷柜,到港交付给秦新后,又经过了长期长途运输,存在系列不确定因素,无法确定保存不当是发生在海运还是陆运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当时已经交付给秦新,所有权和风险也转移至秦新,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关于甲公司交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秦新支付甲公司大蒜款及运费共计2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秦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陈爱军 莱芜区法院 羊里法庭庭长 员额法官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将提单信息通过电子报文或电子信息发送给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可以提货。采用电放提单可提高通关速度,减低贸易风险,避免单据遗失。但电放提单的最大风险莫过于货权的问题,如果发货人使用的是先电放后付款的方式,很有可能会出现被收货人拒付货款的情况。
实践过程中,为减少因约定不明或交易履行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大家要明确交付产品的质量标准并规范货物交付行为,将货物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买受人或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收货人在收货后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若发现存在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需尽量保存好标的物的初始状态,并在约定检验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以避免因通知不及时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供稿:赵庆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