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井普椿的书屋
编辑|井普椿的书屋
奴隶在法律上的弱势地位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写道“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在罗马法规定中,奴隶是一种“动产”, 是可以随意被赠送和买卖的物品,所有针对动产制定的法律同样适用于他们。由于这种物化的身份,导致主人对其奴隶有着绝对的统治权,甚至可以操纵他们的生死。
奴隶的生命价值远不如自由人。“打断一根自由人的骨头,需要赔偿300塞斯退斯;而打断一根奴隶的骨头,则只需要付一半的钱,也就是 150 塞斯退斯。
同样是盗窃罪,如果自由人犯了,他会遭到鞭打,然后被贬为被盗人的奴隶;而如果奴隶犯了,那就难逃一死。主人可以通过将犯罪的奴隶交给被害人而规避责任,但是这个奴隶就会被人从塔尔皮亚岩石上扔下而殒命。
因为奴隶只是一种“物品”,他既不能代表自己,更不能代表别人,所以无法拥有向法庭申诉的权利。不仅如此,即使是作为证人的资格,他们也是不充分的。他们可以以告密者的身份向法官传送消息,但是这种行为遭遇了激烈的抨击共和国的法令不允许奴隶作证对抗自己的主人,而民事案件的判决一般也不把奴隶的举证作为依据。
“奴隶中不允许有正式的婚姻存在,但却被励进行杂乱的结合”,男女奴隶之间的结合被称为“contubemmium”,意为“同居”而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
这种同居生活会产生出众多奴隶的后代,关于他们的身份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罗马法律的规定,孩子出生时,如果父母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孩子承袭父亲的身份:如果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孩子跟随母亲的身份。
所以毋庸置疑,奴隶孩子的身份自然由其母亲决定。这样即使父亲是自由人,而母亲是奴隶则孩子仍然是奴隶身份。与此相反,如果父亲是奴隶,而母亲是自由人,孩子就是自由人。
不过,自由妇女与奴隶的结合可能会导致其自由的丧失,因为“自由妇女不听劝告,而与奴隶私通三次者,奴隶主有权把他贬为奴隶,所生子女,亦为奴”
不过罗马的法律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也有宽容的一面,那就是“母亲只要在怀孕到生产期间有一段时间是自由的,她的孩子就是自由的,”就算孩子出生后母亲又变成了奴隶,也不会影响孩子。
即使出现复杂的情况即孩子母亲在此期间先获得自由,可是随后又被取消自由,也就是说孩子出生时,母亲已经重新变成了奴隶,但孩子的身份保持不变,依然是自由人。
奴的权利
奴隶虽然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但是罗马法仍然承认其所具备的人格特征将他们视作特殊的动产。“作为人或者说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他是智力工具,是与“家子’相同的代理人。”与此相应,相比较于其它的财产,奴隶得以享有些特别的权利。关于这一点,以往我们很少能够关注得到。
一是人身保护权。此种关怀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奴隶着想,而是为了保障奴隶主的利益,所以只是在客观上为奴隶提供了人身保护。奴隶在自己主人的面前完全没有人身权利,因为它是后者的私有财产。但既为私有之物,也就要阻止他人的任意损害。罗马法规定:“除其主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伤害或虐待奴隶。”
二是结社权。在罗马共和国的统治下,不仅是自由人,甚至连奴隶也拥有组建和参与社会组织的自由。奴隶的宗教社会组织在这一权利的泽被下发展起来文献材料中就有由坎帕尼亚地区的奴隶组成的宗教团体的助祭名单以及明图尔诺的 29个助祭名单。奴隶使用与自由人类似的词句向神灵宣誓,然后结成休戚相关的团体。
当然,奴隶的这种活动需要考虑主人的决定,但是一旦主人表示同意,奴隶们就会拥有独立于主人之外的法律代理人的权利。结社权为奴隶们带来一定的社会优势。
三是节日休息权。加图说:“他(庄头)必须使奴隶们忙于工作。”在加图等一些人看来奴隶应该不停地从事劳动,即使在法定的节日期间也不得休息。但是根据社会的习俗,在一些特殊的节日里,奴隶的工作量要么大量减少,或者干脆没有。
比如在农神节,奴隶享有难得的特权,他可以参加宴会,还可以同主人开玩笑,因为这一天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主妇节,女主人甚至会反过来伺候奴。
四是自由管理权。这种权利是由“特有产(peculium)”这一现象引起的。主人为了促进奴隶的生产积极性,允许他们保留部分财产的行为。“它(特有产)可以包括由主人的赏赐或由第三者赠与的任何物品。
但主要由奴隶自己的积蓄(如实物或钱款形式的生活费用的节余)构成”这些财产离真正意义上的私产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它不能被转让,而且主人可以根据意愿随时收回。但是如果奴隶获得了“自由管理权”的话,那他就能获得更大的空间一一不受约束地进入工商领域经营特有产,获利也归自己。
其它来源
共和国时期的奴隶还有以下来源:一是罪犯罚奴。“一个罗马公民如果不服从政府的统治,或者拒绝服兵役,那么他的财产将被没收充公,而本人在遭受鞭刑之后会也被卖到台伯河以外的地区。”
也就说,即使债务奴隶制已经废除,但一个公民仍然要承受被本国政府变成奴隶的危险。对于那些犯下重大罪行的人来说,前景无疑是黠淡无光的。
作为惩罚,他们可能被送往矿山从事艰苦繁重的劳动,也有可能经历生死考验,例如被强制前往竞技场与野兽搏斗,而在这之前他的公民权将被剥夺,直到死后才恢复。
是家生奴隶。顾名思义也就是奴隶的后代自然成为奴隶,他们被称为Vermae。家生奴隶由于出生的时候就已面对奴隶的生活,长此以往,他们或许会习惯于这种境况,从而大大降低了反抗的意志。他们成为了鲁迅笔下的“坐稳了奴隶的人”。
相比于那些由自由人转化而来的奴隶,他们对待自己主人的态度较为温和。这种情况也使得奴隶主更为信任他们。
卖子为奴。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强烈的父权社会,“父亲对于其亲属的权力是绝对的”,以至于他竟然有权力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卖为奴隶。与一般的奴隶比较,这个群体有两点特征。
儿子最多要承受三次被自己父亲卖为奴隶的厄运(女儿最多一次),只有三次过后,他才能摆脱奴隶制的桎梏,得到彻底的释放,而一般的奴隶只需要一次释放就获得自由。即使处于奴隶制下,他们仍然保有公民权和一定的自由。
一旦被释放,他们会被称为生来自由人(ingennus)而不是被解放人(libertinus),而且政府可以不经过其父亲的允许就释放他们。最后是与卖子成奴类似的弃婴为奴,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因为穷困无力供养多余的子女。
有些富裕的罗马人为了让其他的孩子分得更多的财产,竟然狠心地抛弃自己的骨肉,甚至认为是在行使应有的权利而觉得心安理得就连罗马城的创建者罗慕路斯都曾被人丢弃在河边。“至于女孩,因为将来出嫁时要花家里许多财产,而且对于家里也没有什么用处,所以受到更大的威胁。”
遗弃子女的父母们可能希望自己的孩子会被好心的富人收养,不过他们往往只能沦为别人的奴隶。值得注意的是,奴隶的来源有着十分明显的地域差别,这一点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中海西部的文明开化较晚,来自这些地区的奴隶往往没有什么文化,所以多从事体力劳动,如农业、牧业、矿业和角斗活动;地中海东部在罗马征服到来之前就已走过了辉煌的文明历程,居民文化素质较高,所以主人们乐于让他们承担许多家内事务,如家庭教师、音乐师和书记员等。
首先,引导学界加强对奴隶制度的重视和关注。奴隶制度广泛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则更加具有典型性。
因其社会中奴隶劳动的广度和深度远非古代东方可比,所以被称为“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中尤以古罗马更甚。罗马的奴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个国家的象征。其残酷性、复杂性、长期性颇具代表性。
除了古代奴隶制,近代西方殖民者一手制造的近代奴隶制度也广为人知。黑人奴隶贸易以及苦力贸易犯下的罪恶罄竹难书。后来废奴主义兴起,西方国家最终废除了奴隶制。
即使如此,当今世界的奴役现象还普遍存在。据废奴组织估计目前世界上仍有 2700 万奴隶承受着非人的待。可见,奴隶现象从未远去,只是因为某种原因而遭到了忽略而已。
其次,奴隶制度和奴隶大起义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罗马是一个强调法治的国家,罗马法针对奴隶制度有着各种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奴隶制度与罗马人的日常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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