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为何难以察觉?专家建议制定规范教师行为接触细则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2-15 21:35:46

2月10日,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未成年学生,并致学生自杀身亡。11日晚,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月15日,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发布情况通报:针对日前网上反映我校教师郑某某有关问题,我校迅速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郑某某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我校已依法依纪给予郑某某开除处分。

校园性侵案为何屡屡在造成悲剧后才被发现,性教育的缺位如何弥补?南方+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性教育专家彭晓辉。

专家:应该制定相应细则预防校园性侵

南方+:校园性侵为何难以被发现?

彭晓辉:校园性侵案具有一定特殊性,老师处于权力的顶端,存在孩子不敢说或家长知道后不敢投诉的问题,一旦被公开透露,无论是名誉还是学业都将受到影响。举报材料中,该女孩在班级群里曝光出来,由于没有专门收集证据,也被草草对待,甚至很多学生都表示“不相信”或者认为其有精神问题。针对此类事件,学校通常也会顾及自身声誉,倾向于掩盖,这是常情,而非个案。

南方+:老师和学生之间发生的相关案件在法律上会如何定性?

彭晓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未成年群体的性侵案件,应该具有警示性,属于严惩范畴。

南方+:未成年人在校园遭遇性侵,应该如何求助?

彭晓辉:未成年人在遭遇“涉性接触”诸如此类事情后,可能会(强抑自己)有一种自我安慰的心理,而且可能被人说成是“爱”。因为如果不被解释成“爱”,就会更加有羞耻感,甚至遭遇“荡妇羞辱”,这是需要对大众进行性教育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发生关系的事件中,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绝对的保护和宽容。

学校的心理教师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求助人。根据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明确要求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鼓励配备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然而,政策的实施和落地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可能受到地区、学校规模、教育资源分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虽然政策上要求中小学配备心理老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不是所有中小学都已经配备了心理老师,或者配备的心理老师数量和质量也可能存在差异,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心理咨询老师不具备系统的性知识能力。

南方+:制度上可以如何降低校园性侵的可能性?

彭晓辉:因为未成年人无法识别空间的危险性和距离的适度性,并且对老师基本是服从的,所以必须从对教师的规范上来预防。

除了严格落实法律有关规定之外,学校应该制定相应的细则,如关注行为接触的细节。例如规定老师与异性学生在空间上应保持怎样的距离,在办公室内谈话必须有第三人在场等,并允许其他人有监督权力,这样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学校都有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老师明知故犯、一再越界,那他是不是就是有某种企图?就有性骚扰的可能?那么,防止校园性侵害的“防火墙”就要设置侵犯发生之前了,违反者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理,例如调离教师岗位,这样才能从根源上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南方+:性教育应该有哪些内容?

彭晓辉:在基础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对于性和爱都处于探索阶段,判断力不成熟,因此,需要有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性教育培训,学校需要对家长进行提醒式培训。

性教育的实行应该包括预防性侵犯的知识,但是不能仅仅讲述性侵犯,为什么?因为提到防止性侵犯,通常只说性给人带来的负面后果,仅讲述这个内容反而会让未成年人认为性是坏的、淫秽的,增加羞耻感,这个概念灌输有负面后果。我们应该将性带给个人的身心健康、婚恋家庭和谐、亲子关系和谐等,通过学校性教育将知识体系传达给学生。只有在基础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对性有全面、完整的认识,他们才有能力进行选择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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