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野党强行三读通过“选罢法”、“宪法诉讼法”、“财划法”修正案,尔后为防止绿营利用时间差提暂时处分,立院先将“宪法诉讼法”修正案送到“行政院”!根据“宪法诉讼法”修正案,“大法官”的“释宪”判决要达到三分之二同意且不低于10名“大法官”!换言之,“司法院”总共15名“大法官”必须没有缺额而且全部出席才能做“释宪”判决!而现有规定是只要过半就可以!
卓荣泰
“行政院”收到“宪法诉讼法”修正案的三读版本后,如果交给老赖签字,那么3日后就生效了!然而,“行政院”是向立院提“复议”,如果复议失败,“行政院”拟在“宪诉法”生效前提“释宪”,并申请“宪诉法”暂时处分,使其无法生效!而援引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预防性权利救济制度!这个很荒唐!
笔者看来,创设预防性权利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换言之,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援用暂时处分条款予以保护!然而,“宪诉法”修正案的生效侵害了谁的利益?
一方面,“行政院”并非受害主体,所谓的“受害”主体应该是“司法院”,因为“宪诉法”提高的是“司法院大法官”的“释宪”门槛!不过,如果改“行政院”为“司法院”提“释宪”,那么,就相当于自己向自己寻求救济,天平必然倾斜,哪有公平可言!
另一方面,“行政院”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其一、“行政院”并非具体的业务部门,而是诸多业务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大杂烩)!如果权利受到侵害,也是“行政院”下的某一个领域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由具体的业务部门提“释宪”!其二、“行政院”并非民事主体,相反,确实公权力最大的所在!只有“行政院”侵害其他您是,主体的可能,哪有相反的道理!预防性权利救济制度当然不适合用在“行政院”手上!
用上,“行政院”涉及到的是“权力”!是power!而预防性权利六级,制度指向的是权利,是right!两者没有直接联系!“行政院”硬是套用民事制度去“为我所用”来“释宪”实在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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