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春堂医药科技第5类“济华堂”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07 14:56:5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787930号“济华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商标网查询,引证商标三第8649396号“济华堂”,注册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

二、“济华堂”为始创于清光绪二十九年的老字号药房,经营至今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

三、申请商标“济华堂”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中药成药;中药材;煎好的药;片剂;化学药物制剂;胶丸;膏剂;药酒;补药;维生素制剂”。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为“花粉健身膏”。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为“蜂蜜”。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表露出来的意思相差甚远。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以救济中华儿女为己任的药房。引证商标一的整体含义为中华用于补养的古方丹药。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含义为在安徽成立时间久远的济华堂中医门诊。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加汉字组合成;整体由一个圆形作为整体框架,内部贴近边框处由一圈弯曲的线段勾勒出“花边”装饰,并由人参、灵芝、冬虫夏草、银杏叶等传统名贵中药图案进行装饰;汉字字体为申请者亲手写的字迹,字体风格流畅自然。

引证商标一是由汉字“华济堂茶丹”构成,采用行楷字体书写,行笔轻盈,点画灵动。

引证商标二由图形加汉字组合成。整体由一个红色的圆环作为框架,内部两侧由线段勾勒出偏旁“弓”的结构,中心处由上至下写有汉字“济华老铺”,字体采用行楷字体书写。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787930号“济华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济华堂”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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