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骑车运垃圾时撞伤他人,村委会被判赔偿18.9万元

扬眼 2025-01-07 21:26:06

村里的保洁员骑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时撞伤他人,造成对方十级伤残,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月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该保洁员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9万元。

保洁员撞伤他人,村委会一同被告上法庭

刁某在南通市通州区某村从事保洁员工作十余年。2023年2月的一天凌晨4点多,他像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到村里的几个站点收取垃圾桶。当时天刚蒙蒙亮,刁某加大油门往前开,突然觉得有一口痰堵在喉咙里,就扭头用力把痰吐了出来。

然而,当他回过头来,车子已经斜向对向路面,这时曹某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对面疾驰而来,意外瞬间发生。

两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曹某构成十级伤残。

为索赔损失,曹某一纸诉状将刁某及该村村委会一同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村委会辩称,其与刁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其并未安排刁某上下班时间,且刁某承诺工作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因此,村委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刁某则辩称,自己与村委会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时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因此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

法院:受雇请属执行职务,村委会赔偿

通州法院一审查明,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刁某签订有保洁员协议。

庭审中,村委会和刁某对该协议均认可,且刁某已在该村从事保洁员工作十余年,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村委会不对其进行考勤,该协议一年一签。

关于村委会与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本案中,从工作内容来看,刁某的工作为垃圾清运,主要为提供劳务,不具有技术性,且提供劳务长达十余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非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从工作的自主性来看,虽然刁某的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村委会不对其进行考勤,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保洁员协议,刁某日常需接受村委会的领导和指挥,村委会对刁某实施假勤管理和考核,相关的考核结果还与刁某的收入挂钩,刁某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并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综上,法院认为,村委会与刁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村委会与刁某签订保洁员协议,村委会安排刁某的工作,并根据刁某的劳动情况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刁某是受村委会雇请,事发时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

因曹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刁某负主要责任,故刁某应就曹某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又因刁某系在履行职务时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其应负的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

据此,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该村委会向曹某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合计18.96万元。至于村委会辩称保洁员协议中约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后果由刁某承担,因该约定不能对抗被侵权人,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村委会有权依法向保洁员追偿

对于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谷昔伟介绍,本案中,村委会虽称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对刁某进行考核,工作时间由刁某自行安排,双方仅成立承揽关系,但村委会亦认可其向刁某提供保洁车辆、每月支付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事实。

这显然有别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自带工具、定作人更关注工作成果的基本特征。因此,一审法院综合案涉事故地点、发生时间以及村委会与刁某的法律关系,认定由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谷昔伟同时表示,《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刁某承担了替代责任,但刁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并非免除了责任,村委会有权依法向刁某追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羽柔

校对 李海慧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