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逛商场的时候,或者吃饭的时候,碰到不喜欢或者不想吃的时候,都会选择离开,但如果有一天,看了一件东西,或者进了店,什么都没买,就被店主骂了,你会怎么做呢?
一男子带着女朋友来厦门旅游,进了一家珍珠店,看着装饰挺好的,就进去看看,看看有没有喜欢的珍珠项链之类的东西。
店主看着挺和气,很积极的拿一些东西和介绍着东西的来源和价值。
视频加载中...但是,男子看了之后,觉得不满意,就跟女朋友准备离开店铺。
准备去其他的地方看看,没想到身后传来了店主的声音:
“买不起,看什么看!”
男子知道这事善了不了,于是报了警,当警察的面,被问及事情经过的时候。理直气壮的说道:
“买不起,看什么看,就是我说的!”
有客人来看东西的时候,或许当时买不了,或许当时不想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客人只要看到喜欢的,中意的,就会购买,是有购买能力。
在整个服务的过程中,或许是店主一个好心的提醒,或许是店主善意的微笑,都会留下好的印象。
也许在某天想买东西的时候,就会想起来,亦或者身边的亲朋好友需要的时候,就会推荐过来,这就是和气生财,财源滚滚来。
从短期来看,有人来旅游,就是来散心的,结果却被店主骂了,不仅对这个地区印象不好,也许再也不会去看类似的珍珠店了。
从长远来看,附近的店铺商家知道了珍珠店的行为,也许第一时间就会考虑排除的就是这家店,跟珍珠价格无关,跟珍珠质量好坏无关。
有一个理论是六度空间理论,任何一个人与陌生人之间不会超过6个人,换句话说,在6个人之内也许就可以联系到总统,所以,损失的客流量是难以想象的,这是目光短浅的行为。
那么,对于店家的行为就没有办法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以排除方式规定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是行政拘留和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店家的行为,很可能侵犯了客人的名誉权,不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用激将法,为了几件珍珠,不仅损失了一个客户,还把自己的招牌给毁了。
如果不清楚要买的东西是自己喜欢的,那么买回来的意义是什么?
如果进店看了就要买,不买就骂人 ,那么,跟强买强卖有什么区别?
如果在看珍珠的中间不小心磕碰一下,是不是就准备狮子大张口?
如果碰到这种事情,大家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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