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抽烟被曝光,倒打一耙被驳回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4-04-16 14:30:01

电梯抽烟被曝光,倒打一耙被驳回

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

公共场所不吸烟,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的一种尊重,既体现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又彰显城市文明和公共秩序。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曝光在电梯抽烟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旗帜鲜明地对不文明行为说不。

案情回顾

五岁的小俊与其父母共同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栋三楼。自2017年起,该小区开始加建电梯,经政府审批并安装完成后,于2020年投入使用,需刷电梯卡方可进入电梯。因加建电梯时,包含小俊父亲在内的部分业主反对加建,且未缴纳加建电梯修建资金,故加建电梯组织方未向小俊父亲发放电梯卡。

某天,小俊父亲趁其他人使用电梯时,带小俊进入电梯。使用电梯过程中,小俊父亲一直吸烟,同时为了等候小俊回家拿东西,还用手和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导致较长时间内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

同为该楼业主的电梯管理方王女士通过监控视频看到小俊父亲的上述行为,遂截取相关视频画面发到业主群中。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小俊父亲抽烟、堵电梯门的行为,并听到小俊父亲呼唤小俊的名字。

随后,其他业主在群里和王女士讨论了这一行为:“那人怎么一直在电梯里抽烟?”王女士回复:“他没有交加建电梯的钱,但他说房子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要无偿使用电梯。没交电梯钱怎么能无偿使用呢?各位业主,你们说一下。”“我们已经办了电梯卡,本来他是不能进电梯的,刚好有人出来他就趁着空隙进去了,进去之后就在里面狂抽烟,还堵住那个门。真没素质!”

小俊父亲认为王女士此举侵害了小俊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对小俊成长、生活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遂以小俊的名义诉至法院,诉请王女士拆除安装在各楼层的视频监控,并赔偿小俊精神、人格等损害赔偿金,以及小俊为弥补被影响的学业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共2.5万余元。  王女士辩称,其未侵犯小俊的名誉权,其在发现无乘梯资格者在电梯内有故意用手和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等人、吸烟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将该视频发布在本栋楼的业主群是其作为电梯管委会委员应履行的职责;发布的视频内容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反映,并未经过篡改、裁剪;当时在群里发布的言论也只是如实陈述,没有半句侮辱、诽谤的意思,况且言论也仅仅是针对小俊父亲,只字未提小俊。

法院观点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俊父亲确有在电梯内吸烟、用手和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导致较长时间内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等不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王女士只是将案涉视频和评论内容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并未捏造、歪曲事实、刻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小俊或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其发布的相关评论主要是对小俊父亲不文明使用电梯行为进行一定监督和否定性评价,言论中也丝毫未提及小俊,相关评价内容亦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小俊的侵害。经综合审查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评论的目的、方式、后果,结合小俊父亲存在不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过错,并根据关于侵犯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综合考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因素,认定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相关言论至小区业主群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小俊的人格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观点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因此,人格权需要与特定的个人绑定。比如本案中,王女士的言语中并未提到小俊,亦只是基于事实陈述,并非捏造谣言。而小俊父亲以此来告王女士侵害小俊的人格权,可见是没有法律与事实支持的。因此,在提起一桩诉讼时,一定要考虑清楚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案由是否正确,若自己不能确定,还是需要请专业律师,以免浪费时间与精力,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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